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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明確一定,無論有沒有還款期,借條都是終身有效的,即使過了還款期,即使過了訴訟時效,你都有權利向借款人要錢。因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你的討債的權利一直都有;
2.其次,要注意一點,借條的實際有效和法律上的“有效”不是一個概念。借條雖然長久有效,但是你通過訴訟拿回欠款的權利,卻不是終身有效。這就涉及到訴訟時效的概念。
3.所以,我們平時討論的借條有效與否,都是在討論能不能在訴訟時效內,請求法院幫助解決的效力問題。
4.最后,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你可以在二十年內,隨時要求欠錢的還錢,如果不要求,你就隨時能保持對他起訴的權利,但是如果你一旦要求他還錢了,,法院就開始計算你的訴訟時效了,從這天算起,三年內必須去法院起訴,要不然法院就不管你了。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合同法》206條的規定,“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這個條文有三層含義:
其一,合同法61條是要求雙方達成補充協議,也就是可以在之后再約定一次還款期限。當然為了取證方面,最好是書面約定,口頭約定的證據太難取證了;
其二,如果雙方沒有再次約定,那么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借錢人還錢;
其三,雖然是隨時要求還錢,但是也必須給借錢人一定的期限來籌錢。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有點長,就不在此贅述,只解釋它說了幾層含義:
其一,借款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其二,從借條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
其三,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從當事人主張還錢那天算起,有三年訴訟時效。如果欠錢的就是不還錢,你再次主張了,那么訴訟時效中斷,可以重新計算三年。但是這個再次主張,債權人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提供證據,如果證明不了你再次主張了,就從第一次主張算起;
其四,沒有約定還錢期限的,也有20年的限制,超過20年,你還不要錢,法院就視為你不想要了,不在管你的事了。
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借條對債權人來說是最有利的,因為借條不同于欠條,它并不是單純的債權憑據,而是借貸關系和債權關系的雙重憑據。正因為借條是借貸關系存在的憑據,所以如果其本身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話,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本付息。換句話說,這種借條是不受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的。
這里順便介紹一下借條和欠條在訴訟時效上的區別。約定了具體還款日期的借條和欠條一樣,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則,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三年的訴訟時效。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欠條也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欠款日期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借條,不受3年短期訴訟時效的限制。
當然,即使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借條也受到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20年以后債權人就不享有勝訴權了。
這要分兩種情況。
1.沒寫還款日期,但借條上有落款時間。作為借款人可以隨時還款,作為出借人可隨時要求對方償還。但如果出借人從落款時間開始超過三年(以前是兩年)未向對方討要,則法律不保護其勝訴權,也就是說出借人再去法院起訴也不能贏了。
2.如果沒有還款時間也沒有落款時間,拿那這張借條就存在著風險。則需要根據雙方證據確定,借款人需要證明借款事實的成立,包括時間,然后綜合確定該借條是否存在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因為法院判案是以證據為定案標準的,所以只能看雙方的舉證情況了。
借條是否會永久有效
1、借條有效與無效。借條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是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行為是產生民事法律關系的一個重要的法律事實。就民事法律行為而言,其中包括成立與不成立、生效與不生效、有效與無效的概念。民事法律行為首先得依法成立,其次得生效,再次得有效,否則,則不能產生當事人所希望達到的法律效果。成立及生效與否是事實判斷,而有效與否則是法律判斷。
結合本題,借條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是借貸法律關系。一般而言,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就發生法律效力。而且,這個法律效力不因時間的長短而發生變化。
2、沒有還款日期的借條如何確定訴訟時效。沒有還款日期的借條,屬于履行期間不明確。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雖然借條上沒有載明還款時間,但是,如果債權人已經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則說明履行期限已經屆滿,自主張時起,民法總則規定的3年的訴訟時效即開始產生。
如果債權人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訴訟時效始終不會產生;沒有產生訴訟時效,自然也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在法律上,如果雙方都沒有寫明具體的還款日期,要求法律的幫助,那么借條是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的,因為借條的法律時效性是20年,但是欠條不可以,欠條只有3年!
下面給大家說一下關于借條的4個內容:
第一 “借到”與“借”不是一個意思
“借到”表示錢已經給到別人了,同時證明了錢已經交到別人手中,但“借”就沒有表示出錢已經到位的意思。如果對方寫借條時寫的是借,而不是借到,那就會給一些人抓住機會,說確實是借過錢,也寫了借條,但錢還沒有到位,或者到位的也沒有紙條上寫的那么多,而法律也會認為有這種可能的,因此農民朋友一定知道借與借到不是一個意思
第二 “還”字的讀音要注意
農民朋友都知道“還”一方面念huan,另一方面念hai,如果在借條上寫了“今還欠款”,就很有可能造成歧義,到底是已經還了,還是還有欠款,法律就分不清了,農民朋友要注意換了說法。比如“今已還欠款”就容易理解了
第三 借款原因要寫清楚
我國的法律規定,對于賭博類的違法活動是不允許借錢的,因此相關的借款也不受保護,如果借款人一口咬定借錢是用來賭博的,法律也不一定能保護被借款人的權益
第四 借條與欠條的區別
農民朋友可能覺得這個意思是一樣的,都是借了錢,欠人錢,可是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區別,
比如如果雙方都沒有寫明具體的還款日期,被借款人要起訴,要求法律的幫助,那么借條
是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的,因為借條的法律時效性是20年,但是欠條只有3年。
不可能永久有效!客觀有效,因為事實存在。但因法律規定無還款日期的借條,訴訟期超過二十年無效。如果超過二十年,只能說你主觀已經有放棄追訴。
有還款日期明確到年月日,欠債人未履行還款,出借人從還款日期開始,三年之內向當地法院訴訟有效。
如果沒有還款日期還沒超過二十年,按規定出借人可以和欠債主商磋約定還款日期,如果到期未完就上訴法院。
絕對不是永久有效的。所以我們要隨時要求欠債者還款,甚至可以到法院訴訟,但是要注意借條的訴訟時效性,過了時效性法院可能不會判你勝訴。但是,不管多久,債務關系都是存在的,只要還款人愿意還款,就可以。
2017年10月1日之前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從借條上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超過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按照新規要求,2017年10月1日之后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限是3年,從借條上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超過3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
對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但是從出借日起超過二十年最長訴訟時效的喪失勝訴權。
所以,不管借條上有沒有寫明還款日期,我們都要及時去要求借款人還款。同時,借款人也一定要按時還款,一旦被訴訟到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單,成了"老賴"的話,那就會給自己造成諸多不便。
首先,借條如果是真實的,那么借條本身是永遠有效的,不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變成無效。但是借條永遠有效不等于該借條的訴訟時效永遠不會過。民法總則有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如果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那么出借人就可以隨時要求還款,借款人就可以隨時還款。但是如果出借人一直沒有要求借款人還款,而借款人也沒有表明自己不還款,那么出借人就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那么該借條的訴訟時效就還沒開始計算,這樣一直下去,那就是永遠不會經過訴訟時效。但是如果某一天,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還款,而借款人拒絕還款,那么就從該天開始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當然,如果借款人說某一天還款,出借人也同意了,那么還款日期就有了,就從還款日期算三年。
附相關法律規定:《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借條有效與否跟還款日期并未關系,只要是基于真實合法的借貸關系所形成的借條,在法律上就是合法有效。
大家這里所說的借條有效應當是指法律上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債權人則將失去勝訴權,面臨敗訴。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債權人可以任何時候要求債務人還款,所以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當從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一旦債權人要求對方還款,則將馬上面臨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權利的就不能開始計算時效。
所以,你所想的永久有效必須是從未曾要求對方還款才行!
借條的有效期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借條的訴訟時效不會影響借條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簽訂的真實有效的借條,無論多久借條本身都是有效的。時間只是確保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在起訴后是否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借條的訴訟時效主要是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期限,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那么訴訟時效就從約定的還款日期次日起計算,以前是兩年,2017年10月1號號后是三年,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雖然是一個簡單的問題,但其中涉及到了很多的法律知識點,也包含了很多的風險。
1.任何一個法律文件是否有效,我們首先看文件內容及形式有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地方,如果沒有,我們就認為這個文件是有效的。舉借條的例子來說,如果借條是被人強迫寫下的,借條就是無效的或是可以通過法律程序撤銷的;如果借條的款項是來源于非法資金的或用于非法用途的,比如賭博,那么這個借條也是無效的。
2.關于借條效力的期限。如果借條是有效的,那么它的效力是沒有時間限定的,就是永久有效的。
3.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任何一個法律文件,包括借條,都在實踐中會面臨一個訴訟時效的問題。首先給大家明確的是,訴訟時效制度的訂立,并不是對法律效力期限的規定,而是對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的保護期限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超過訴訟時效,不是說你的法律文件或法律行為無效了,而是說你失去了法律保護的權利,沒有了勝訴權。我們國家自2017年10月開始,將一般的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調整為了三年。三年是從我們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在三年內提出訴訟,享有勝訴權,超過三年,對方只要提出訴訟時效的對抗意見,原告必然敗訴。
4.關于借條的訴訟時效如何看待。
如果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時間,說明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時間,那么這張借條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呢?首先,沒有寫明還款時間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那么一旦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了借款歸還,那么出借人提出主張的時間,就是訴訟時效的計算起始點,從這個起算點計算三年為訴訟時效期間,如果三年內沒有提起訴訟,出借人就失去了起訴后的勝訴權。
但在司法實踐中,有法律人士提出沒有借款歸還時間的借條,訴訟時效應當從借款發生的時間起計算,同時也有個別法院在判決時支持了這樣的觀點。因此,我們建議沒有寫明借款歸還時間的借條,起訴時間還是不要超過自借款發生時起算三年,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5.訴訟時效有中止和中斷的規定。
借款的出借人主要要運用好中斷的規定,只要在法定的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了歸還借款或是借款人向出借人承諾了歸還借款,那么,這個主張或承諾會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會從主張或承諾的這個時間點重新計算三年,但是在實踐中要注意保存證據,能夠證明提出主張或做出承諾。證據包括錄音、短信、微信、郵件等。
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大家看一下法律規定就明確了。
借款真實存在的話,借條書寫也沒有什么問題,那么該借條的自然債務是永遠存在的。也就是說不管經過多少年,只要對方還款你都有權利收取。
另一方面沒有寫還款日期的最長訴訟時效是20年,20年經過對方不愿意還款的話,你訴至法院,只要對方抗辯已過訴訟時效,那么法院就會駁回你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從法律層面上講,對方有權利不還款了。
本來不想回答這個問題,特別惆悵,大家都沒說清楚。
借條在法律里,屬于一個叫做“債”的概念,對“債”來說,就有兩種債。
一種叫自然之債,一種叫法律之債。
一張借條同時具有自然之債和法律之債的屬性,根據《民法總則》188條: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也就是說,從還款期開始第二天開始往后推三年,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借條,那么法律之債就消除了;但是這張借條上產生的自然之債,依舊存在。
那么,這個自然之債有什么用處呢?法律不保護了嗎?其實也不盡然。
比如李二狗借給王美麗10萬塊,雙方約定2018年8月28日還款。到了2021年8月27日,李二狗都沒有找王美麗要過,這時候,李二狗起訴王美麗,王美麗以訴訟時效到期為由,是可以不還錢的。法院也不管。(但是如果王美麗一審不提這事,二審法院就不支持時效了)
但是,這10萬塊的債仍然存在。比如在未來某天,王美麗借給了李二狗10萬塊,哪怕這個錢沒有過訴訟時效,李二狗都可以拿著借條要求抵消和王美麗的債。
換句話說,在未來李二狗只要和王美麗發生了10萬塊和“債”相關的事件,都可以抵消這個債的。
然而,有一些債的關系,在借條上并沒有明確約定期間。那么計算期間的方法非常簡單,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簡單的說,想什么時候要,就什么時候要,無非給對方一點準備時間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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