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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可以,最高院指導案例不可以~沒有上訴且二審沒有變動影響其權益的,不能申請再審
1,申請不申請是你的事,是否受理是立案庭的事,決定是否受理是法律的事,現在沒有法官的事
你這說的都是什么和什么啊!不搭邊!
案件裁判是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如果你對案件裁判結果不服,你可以向審理法院申請再審,或上級法院上訴,或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
但是你得有足夠的證據讓法院或檢察院認為你的主張是對的,是有足夠理由和證據的
法院或檢察院經過審查你提交的材料認為可以立案,如果認為不成立就會駁回
但是,請不要濫訴,不要肆意浪費司法資源
不上訴不得申請再審是針對某些案件而言的。
因為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應當通過上訴尋求救濟,當事人不上訴即申請再審,實際上是濫用再審程序。變相的鼓勵或放縱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序,從而使得特殊程序異化為普通程序。我國一直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度,該規定不是法官說了算,而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最高院裁判意見:對于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且二審判決未改變一審判決對其權利義務判定的當事人,一般不應再為其提供特殊的救濟機制,否則將變相鼓勵或放縱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序,從而使得特殊程序異化為普通程序。
再審申請肯定要以國家民事訴訟法為準了,首先你要明白為什么國家法律規定了民事訴訟案件可以申請再審程序,再審申請是國家法律民事訴訟案件的原被告雙方最后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是一審,二審,和申請再審,如果原被告雙方對法院一審判決的結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訴的、二審法院經受理查明后給予維持原判或者發回重審、原被告雙方對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裁定結果還是不服的、在收到二審裁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超過法定期限申請再審的,法院會依法給予駁回申請,如果在收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原被告雙方對一審判決書在生效前沒有提起上訴的,一審判決書生效后在想上訴就失去了上訴的權利,如果想不上訴就直接申請再審更是不可能的了,這樣就會違背法律的審判程序,法律是不允許的,再審申請不是以法官為主的,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為主。
有些案件的當事人,不上訴,不等于本案不存在爭議o司法公正體現在任何時候都是為人民說話o
上訴,再審,都是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審判程序,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程序。
我國現行訴訟法律,除了對死刑的審判是“三審”制度外,其余所有案件,都是兩審終審制度,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準確性、合理性、公正性。也是為了避免差錯,人命關天,所以,對于死刑的案件才實行死刑復核審判,而且,不論當事人是否上訴。最后還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才能執行。
對于除了死刑以外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都是兩審制,一審結束后,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啟動二審程序。
再審,則屬于審判監督程序。可分為四種情況:
1.人民檢察監督機關,認為同級法院審判的案件不合理,可以提出由上一級法院再審。
2.一審結束后,當事人放棄了上訴,或過了上訴期沒上訴,或二審結束后,判決已經生效,但,又對本案產生異議,可以向同級法院申訴,法院審判委員會啟動再審程序。
3.同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或認為有錯誤,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4.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或認為有錯誤,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綜上所述:
可以提出二審程序的人,只有與案件一審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才可以提出,其他人不可。而且必須是在判決生效前,上訴期內提出。
可以提出再審程序的人,①監督機關,②案件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與案件有關的第三人,③同級法院審判委員會,④上級法院。
不是不可以,而是你申請了很可能不被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兩審終審制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當事人如認為一審判決錯誤的,應當提起上訴,通過二審程序行使訴訟權利。即當事人首先應當選擇民事訴訟審級制度設計內的常規救濟程序,通過民事一審、二審程序尋求權利的救濟。再審程序是針對生效判決可能出現的重要錯誤而賦予當事人的特別救濟程序。如在窮盡了常規救濟途徑之后,當事人仍然認為生效裁判有錯誤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于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且二審判決未改變一審判決對其權利義務判定的當事人,一般不應再為其提供特殊的救濟機制,否則將變相鼓勵或放縱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序,從而使得特殊程序異化為普通程序。這不僅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有違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
很難了。通常情況下不上訴就等于放棄上訴權,基本上沒有再審的機會。除非有重大證據,能夠足以改判,也要經過申訴、抗訴、上訪等途徑。
法律有規定,審理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規定不貫徹執行落實?也就成了法官說了為準?不審理案件事實?的違法裁判?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律師
2022.05.16 15: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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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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