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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行為從著手實行到由于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于持續狀態的犯罪所謂繼續犯是作用于同一對象的一個犯罪行為從著手實行到行為終了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于繼續狀態的犯罪,繼續犯目錄middot繼續犯的概念middot繼續犯的構成middot認定繼續犯的意義middot繼續犯的基本特征middot繼續犯的處罰原則繼續犯的概念繼續犯又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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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實施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罪)而其犯罪的手段又觸犯了其他罪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應視為牽連犯對牽連犯不適用數罪并罰原則而應采取從一重處斷的原則綁架罪法定刑顯然比招搖撞騙罪要重因此筆者認為對趙某等人應以綁架罪論處,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等人冒充公安人員為索要錢財以暴力劫持并施以毆打、搜身因被害人當時沒帶錢又以不交罰款不放人脅迫其妻交錢可視為以脅迫方法強索他人錢財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項以搶劫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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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結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系并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為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為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結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之間的客觀聯系并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為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而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為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由于結合犯是刑法將特定的數罪規定為一個新罪,而原來的數罪失去獨立意義的情況,故結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構成的行為,而不再是符合幾個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因此,不能按原來的數罪認定為數罪,而應按結合后的新罪,認定為一罪結合犯是數個各自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而成為另一個獨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態,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為另一個獨立新罪的情況,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為另一個獨立新罪的情況,日本刑法第241條規定的強盜強奸罪就是典型的結合犯我國刑法中還沒有典型的結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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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具有獨立構成要件被結合之罪必須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罪現行刑法明文規定的獨立犯罪的整體是構成結合犯的基本要素,具有獨立構成要件(1)被結合之罪必須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罪現行刑法明文規定的獨立犯罪的整體是構成結合犯的基本要素,獨立性是指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因刑法將結合之罪的罪狀及其法定刑作為一個新的罪刑單位予以規定法律上轉化成一種獨立于其他罪名的犯罪,較對應性、穩定性和可分離性而言整體性、統一性和獨立性在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中居于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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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法在現存法定刑和相應刑罰制度下對于具有一定客觀聯系的犯罪選擇適用相應的處斷原則可以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刑事法律便無設置結合犯條款的必要反之刑事法律便應設置相應結合犯條款,刑法在現存法定刑和相應刑罰制度下對于具有一定客觀聯系的犯罪選擇適用相應的處斷原則可以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刑事法律便無設置結合犯條款的必要反之刑事法律便應設置相應結合犯條款,嚴厲的、足以容納嚴重犯罪并可使處刑結果符合罪刑相適應要求的法定刑條件排除了設置結合犯條款的必要性,嚴厲的、足以容納嚴重犯罪并可使處刑結果符合罪刑相適應要求的法定刑條件排除了設置結合犯條款的必要性,8設置結合犯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結果,8設置結合犯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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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推薦閱讀我國刑法中的結合犯結合犯與其他罪數形態的區別相關知識結合犯中兩個犯罪行為之間的關系刑法為什么把兩個犯罪結合成為另一個獨立的新罪呢,(4)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結合為另一個獨立新罪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為另一個獨立新罪的情況,如果刑法將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其中的一個罪則不是結合犯,(2)結合犯是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另一個獨立新罪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十乙罪二丙罪丙罪便是結合犯,(3)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被結合為另一新罪后失去了原有的獨立犯罪的意義成為新罪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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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較對應性、穩定性和可分離性而言整體性、統一性和獨立性在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中居于主導地位,較對應性、穩定性和可分離性而言整體性、統一性和獨立性在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中居于主導地位,獨立性是指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因刑法將結合之罪的罪狀及其法定刑作為一個新的罪刑單位予以規定法律上轉化成一種獨立于其他罪名的犯罪,結合之罪必須包含有與原罪相對應的、穩定不變的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其一結合之罪構成要件的對應性和穩定性,結合之罪必須包含有與原罪相對應的、穩定不變的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必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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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法在現存法定刑和相應刑罰制度下對于具有一定客觀聯系的犯罪選擇適用相應的處斷原則可以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刑事法律便無設置結合犯條款的必要反之刑事法律便應設置相應結合犯條款,刑法在現存法定刑和相應刑罰制度下對于具有一定客觀聯系的犯罪選擇適用相應的處斷原則可以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刑事法律便無設置結合犯條款的必要反之刑事法律便應設置相應結合犯條款,嚴厲的、足以容納嚴重犯罪并可使處刑結果符合罪刑相適應要求的法定刑條件排除了設置結合犯條款的必要性,嚴厲的、足以容納嚴重犯罪并可使處刑結果符合罪刑相適應要求的法定刑條件排除了設置結合犯條款的必要性,設置結合犯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結果,設置結合犯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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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于結合犯是刑法將特定的數罪規定為一個新罪,而原來的數罪失去獨立意義的情況,故結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構成的行為,而不再是符合幾個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因此,不能按原來的數罪認定為數罪,而應按結合后的新罪,認定為一罪結合犯是數個各自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而成為另一個獨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態,一、概念結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系并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為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為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二、基本特征(1)被結合之罪必須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罪(2)結合之罪具有對應性、穩定性、可分離性和整體性、統一性、獨立性(3)結合犯形成的關聯性和法定性(4)結合犯動態的動態實際構成特征,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為另一個獨立新罪的情況,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為另一個獨立新罪的情況,日本刑法第241條規定的強盜強奸罪就是典型的結合犯我國刑法中還沒有典型的結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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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此而言我們認為我國刑法中的結合犯理應以刑事法律有明文規定為成立條件而不應受所謂結合成一個新的罪名所限制,由此而言我們認為我國刑法中的結合犯理應以刑事法律有明文規定為成立條件而不應受所謂結合成一個新的罪名所限制,有學者以聯邦德國刑法典第251條的犯強盜罪過失致人于死者的規定認為過失也可以成立結合犯,需要指出的是時下有些學者認為結合犯的成立必須以結合成一個新的罪名(如日本、臺灣刑法中的強盜強奸罪)為條件從而以此為依據否定我國新刑法中結合犯形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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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牽連犯牽連犯指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系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一、結合犯結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系并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為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為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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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作為原因的危害行為必須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只有當這種實在可能性已經合乎規律地引起了該危害結果的發生才能確認該結果與該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2作為原因的危害行為必須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只有當這種實在可能性已經合乎規律地引起了該危害結果的發生才能確認該結果與該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是指基本犯罪的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不是基本犯罪的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與基本犯罪的客觀方面的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是因為基本犯罪的危害結果對于結果加重犯來講不具有構成要件的意義基本罪的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不影響結果加重犯的成立,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是指基本犯罪的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不是基本犯罪的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與基本犯罪的客觀方面的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是因為基本犯罪的危害結果對于結果加重犯來講不具有構成要件的意義基本罪的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不影響結果加重犯的成立,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1作為原因的實行行為必須具有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實在可能性,與其他因果關系一樣加重結果的因果關系也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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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結果加重犯的本質就是行為人故意地實施具有內在地發生重的結果的高度危險性的基本犯罪行為至少過失地引起了重的結果的發生,雖然基本犯罪具有引起重的結果發生的高度的蓋然性但是只有這種結果現實地發生了并且行為人對這種結果的發生具有至少過失才能對行為人追究結果加重犯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較大的人身危險性才變成社會危害性,其原因在于在立法者看來盜竊罪不具有通常的內在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這樣的高度危險性沒有必要將那些偶然發生的重的結果進行類型化為結果加重犯,例如搶劫、強奸、傷害犯罪中具有高度蓋然地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危險立法者注意到了這種情況的可能發生因此把這些犯罪預定為結果加重犯的類型,其次行為人至少過失地引起重的結果的發生是結果加重犯本質的主觀特征,基本犯罪必須有引起重的結果的危險性否則不可能成立結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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