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結合犯的設置規律

導讀:
刑法在現存法定刑和相應刑罰制度下對于具有一定客觀聯系的犯罪選擇適用相應的處斷原則可以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刑事法律便無設置結合犯條款的必要反之刑事法律便應設置相應結合犯條款,刑法在現存法定刑和相應刑罰制度下對于具有一定客觀聯系的犯罪選擇適用相應的處斷原則可以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刑事法律便無設置結合犯條款的必要反之刑事法律便應設置相應結合犯條款,嚴厲的、足以容納嚴重犯罪并可使處刑結果符合罪刑相適應要求的法定刑條件排除了設置結合犯條款的必要性,嚴厲的、足以容納嚴重犯罪并可使處刑結果符合罪刑相適應要求的法定刑條件排除了設置結合犯條款的必要性,設置結合犯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結果,設置結合犯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結果。
制約刑法設置結合犯條款的規律是罪刑之間的均衡關系。設置結合犯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結果。刑法在現存法定刑和相應刑罰制度下對于具有一定客觀聯系的犯罪選擇適用相應的處斷原則可以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刑事法律便無設置結合犯條款的必要反之刑事法律便應設置相應結合犯條款。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41條關于強盜強奸罪的結合犯規定。嚴厲的、足以容納嚴重犯罪并可使處刑結果符合罪刑相適應要求的法定刑條件排除了設置結合犯條款的必要性。考察各國的刑事立法例基于此目的而大量設置結合犯條款的實例是根本不存在的。關于簡析結合犯的設置規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制約刑法設置結合犯條款的規律是罪刑之間的均衡關系。設置結合犯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結果。詳言之在任何國家內以牽連關系、并發關系等為表現的具有一定聯系的犯罪形態都是客觀存在的。究竟是否規定為結合犯應以如何達到罪刑相適應的要求為判斷標準和制約條件。刑法在現存法定刑和相應刑罰制度下對于具有一定客觀聯系的犯罪選擇適用相應的處斷原則可以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刑事法律便無設置結合犯條款的必要反之刑事法律便應設置相應結合犯條款。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41條關于強盜強奸罪的結合犯規定。1997年刑法修訂以前我國刑法學界有學者提出立法建議主張在我國刑法中應增設結合犯條款。涉及結合犯罪名有搶劫重傷罪、搶劫殺人罪、強奸重傷罪、強奸殺人罪、侵入住宅搶劫罪、侵入住宅盜竊罪、放火殺人罪等并且被結合之罪應限于故意犯罪。這一立法建議是否妥當值得商榷。
我們認為結合犯在我國刑法中沒有必要增設按照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立法建議涉及的結合犯中被結合之罪除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最高法定刑為三年有期徒刑外其他犯罪即搶劫、殺人、重傷、強奸、放火、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都是死刑。嚴厲的、足以容納嚴重犯罪并可使處刑結果符合罪刑相適應要求的法定刑條件排除了設置結合犯條款的必要性。
司法實踐中只要科學地把握結果加重犯和具有牽連、并發等關系的犯罪形態(即牽連犯實質數罪等)的本質特征仍然可以較為準確地將不同的犯罪形態區別開來。考察各國的刑事立法例基于此目的而大量設置結合犯條款的實例是根本不存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