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應到哪個機關登記

導讀: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例如,品德惡劣、行為不端致不堪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伏的,均應認為撫養教育能力的欠缺。此外,《收養法》還對收養人作了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數量限制。那么收養子女應到哪個機關登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例如,品德惡劣、行為不端致不堪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伏的,均應認為撫養教育能力的欠缺。此外,《收養法》還對收養人作了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數量限制。關于收養子女應到哪個機關登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收養子女應到哪個機關登記
需要當事人到本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領養手續,取得領養證,才是合法收養。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
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二、哪些人可以收養子女
(一)無子女。
這里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在解釋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已有養子女者是不能再收養的。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這里所說的能力,是就其總體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行為不端致不堪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伏的,均應認為撫養教育能力的欠缺。我們認為,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收養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應不低于對監護人的監護能力的要求。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這既是為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身患傳染病,極易將疾病傳染給養子女,危害養子女的身體健康。如果養父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撫育子女的義務。
(四)年滿30周歲。
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于對收養關系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30周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于收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到達相當年齡后再收養子女,能夠更好地承擔養父母的職責。基于我國的人口現狀和人口政策,規定年滿30周歲始得收養子女也是比較適宜的。
關于收養人方面的條件,我國《收養法》中還有下列幾項規定:
第一,《收養法》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這一規定是出于倫理道德上的考慮和保護被收養人的需要。從公平的角度說,無配偶的女性收養男性的,也應有相當的年齡差距。
第二,《收養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被收養人是收養人的家庭成員,與養父母共同生活,如果有配偶者置其配偶的意愿于不顧,單方收養子女,另一方不予承認,勢必對家庭關系帶來種種不利的影響,這是有悖于收養制度的宗旨的。
此外,《收養法》還對收養人作了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數量限制。為了堅持計劃生育原則,同時也為了保證收養人具有足夠的撫養教育條件,這一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收養并不是只允許夫妻才能收養,即使是單身人士,但因為實際滿足了《收養法》中規定的條件,那么也是有資格收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成立合法有效的收養關系,那么雙方當事人就會建立一種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之后自然也就會享有父母子女的權利,但同時也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全文
應當怎么辦理收養公證
如何辦理收養手續?要遵守哪些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