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導讀:
《收養法》第29條還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我國《收養法》第30條對解除收養關系后成年養子女的生活費給付義務和養父母補償請求權作了明確的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節,調節無效的,可起訴到人民法院,依法處理。收養關系的解除主要有兩種途徑,協議解除與訴訟解除。那么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收養法》第29條還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我國《收養法》第30條對解除收養關系后成年養子女的生活費給付義務和養父母補償請求權作了明確的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節,調節無效的,可起訴到人民法院,依法處理。收養關系的解除主要有兩種途徑,協議解除與訴訟解除。關于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收養關系解除后有什么后果
解除收養關系就是指對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通過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解除收養關系將會產生如下的法律效力:
(一)擬制血親關系的解銷。我國《收養法》第29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
(二)自然血親關系的恢復。《收養法》第29條還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三)解除收養后的財產問題及其處理。我國《收養法》第30條對解除收養關系后成年養子女的生活費給付義務和養父母補償請求權作了明確的規定。
2、養父母的補償請求權。該條還規定: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二、在我國,解除收養關系需要哪些條件?
(一)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
1、必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當事人對財產生活已有適當處理。協議解除收養婚姻可按等級或公證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程序的,可按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的,可按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進行解除收養關系程序辦理。符合解除收養程序,雙方財產問題上也無爭議,是可以解除的。
(二)當事人依法要求解除的:
在我國,解除收養關系需要哪些條件?如果一方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節,調節無效的,可起訴到人民法院,依法處理。人民法院處理解除收養的糾紛,應當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
1、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查清事實,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
2、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利,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的惡化,無法繼續公共生活,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
4、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準予解除。
收養關系的解除主要有兩種途徑,協議解除與訴訟解除。當然,很多時候當事人能夠協議解除的,肯定不會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在收養關系被解除之后,也會因此產生一系列的后果,就包括養父母子女之間關系的消滅,與親生父母之間關系的恢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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