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婚前財產劃分

導讀: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那么2018婚前財產劃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關于2018婚前財產劃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2018婚前財產分割
(一)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我國婚姻法中的其它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
二、婚前財產分割主要情況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