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后原劃分的財產算婚前財產嗎

導讀:
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但是我們國家婚姻法施行法定財產制為原則和約定財產制為例外的財產制度。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那么復婚后原劃分的財產算婚前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但是我們國家婚姻法施行法定財產制為原則和約定財產制為例外的財產制度。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關于復婚后原劃分的財產算婚前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復婚后原分割的財產算婚前財產嗎
夫妻離婚時,需要對婚內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這些分割到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復婚是夫妻離婚后再次結婚的行為。但是依然是開始了一段新的婚姻。那么在復婚時,在與配偶的前一段婚姻中分割到的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但是我們國家婚姻法施行法定財產制為原則和約定財產制為例外的財產制度。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于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此,如果雙方復婚后對于婚前財產進行了屬于共有或者對方所有約定的話,這些婚前財產就不再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了。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謝謝。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前財產公證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司法部《公證程序規(guī)則》等有關規(guī)定,現將本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法律后果及有關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1、婚前財產約定是指即將締結婚姻關系的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者婚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全部合法財產的歸屬事宜經自愿協(xié)商一致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
2、婚前財產約定協(xié)議書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男女雙方訂立的婚前財產約定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3、婚前財產約定協(xié)議書對締約的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違反約定,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約定對第三人無法律約束力,但第三人明知的除外。
4、協(xié)議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財產,如發(fā)生糾紛,主張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應負舉證責任,否則應推定為婚后取得按婚姻法規(guī)定確定產權歸屬。
5、男女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仍由夫妻婚后雙方財產償還,但該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
6、男女之間簽訂婚前財產約定,有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規(guī)避法律意圖的,該約定無效。
特別告知:
1、婚前財產約定協(xié)議書可以就協(xié)議所涉及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約定共有的,可以約定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
2、婚前財產約定協(xié)議書可以對全部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部分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對婚后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可以進行概括性約定,也可以進行具體性約定;可以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進行約定,也可以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進行約定;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和債務清償責任,也可以約定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分割。
3、協(xié)議所涉及的財產權屬發(fā)生變更,且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有關手續(xù),否則有可能產生該財產所有權不轉移或雖然所有權轉移但不能對抗第三人之法律后果。協(xié)議所涉及的動產財產權屬發(fā)生變更的應依協(xié)議約定進行交付。
4、婚前財產約定協(xié)議書應當載明協(xié)議以結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內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婚前財產公證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結婚前如果沒有做財產公證,婚后還是屬于個人財產的,沒有特殊約定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結婚前的財產如果沒有做財產公證的話,最好保存好婚前辦理所有權的材料證據,以便未來出現財產分割問題時舉證婚前個人財產的存在。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