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財產劃分

導讀:
婚前同居財產分割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男女雙方解除同居關系的時候,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協商不成的可訴訟解決。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0.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債務如何處理現行法律、法規均未規定同居期間財產、債務應如何處理。那么婚前同居財產劃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同居財產分割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男女雙方解除同居關系的時候,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協商不成的可訴訟解決。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0.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債務如何處理現行法律、法規均未規定同居期間財產、債務應如何處理。關于婚前同居財產劃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同居財產分割
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男女雙方解除同居關系的時候,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協商不成的可訴訟解決。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0.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11.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12.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同居期間的債務如何處理
現行法律、法規均未規定同居期間財產、債務應如何處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的處理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1、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3、分割財產時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4、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5、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繼承法第20條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出了重大調整,實行夫妻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夫妻財產制度,并第一次提出了夫妻個人財產制這種新型財產制度。
關于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上述專門規定的,可適用上述專門規定;沒有專門規定的,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及債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6、同居期間,雙方關于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與分割。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四是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于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別開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