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侵權行為及責任承擔

導讀: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損害賠償的要點一、婚內侵權行為的種類。當事人的身心受到嚴重摧殘,然而,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只有一方實施以下行為的構成對一方權利的侵害: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符合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筆者認為這涉及到夫妻間侵權行為的責任豁免問題。那么婚內侵權行為及責任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損害賠償的要點一、婚內侵權行為的種類。當事人的身心受到嚴重摧殘,然而,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只有一方實施以下行為的構成對一方權利的侵害: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符合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筆者認為這涉及到夫妻間侵權行為的責任豁免問題。關于婚內侵權行為及責任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兩個異性民事主體組成的一個具有特定身份和財產關系的共同體。婚姻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受到限制。對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而言,一方侵害另一方權益的情況并不鮮見。然而因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婚姻關系,侵權人應否承擔侵權責任及如何承擔侵權責任問題,在我國的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中都存在爭議。筆者為司法實務人員,擬從司法實務視野對婚內侵權行為進行一些探討。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損害賠償的要點
一、婚內侵權行為的種類。
1、侵害人身權的行為;
從筆者所在法院審理的婚姻案件狀況看,侵害人身權的行為約為婚內侵權行為數字的50%.以對方存在家庭暴力為離婚原因的案件比例更高達婚姻案件總數的60%以上。侵害人身權行為主要表現為毆打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名譽,強制性行為或拒絕履行夫妻性生活義務等方式。當事人的身心受到嚴重摧殘,然而,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只有一方實施以下行為的構成對一方權利的侵害: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對侵害一方人身權的行為中極其嚴重的少部分行為予以制裁,而對大多數行為沒有予以處罰。
2、侵害財產權的行為;
多數情況下,侵害人身權的同時也侵害了對方的財產權。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只侵害對方財產權的案例。侵害財產權的行為主要有隱藏、轉移財產、虛構債務、不合理的大額支出、擅自處置夫妻財產等方式。通過這些方式使對方在離婚訴訟分割財產時少分、不分財產,甚至使對方背負巨額債務。
3、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行為;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應當互負忠實,現實生活中違背夫妻義務的案例屢見不鮮。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若干司法解釋㈠》中又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僅以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裁定不予受理。在以其他理由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中,也鮮有當事人因違背忠實義務而受到處罰或制裁的。事實上,這種義務的承擔更多依據倫理道德而非法律,法律雖有規定,但法律的強制執行力在忠實義務方面無能為力。
綜上所述,婚內侵權行為侵權的內容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項是夫妻雙方基于婚姻而產生的權利,另一項是夫妻一方作為獨立的平等的一般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
二、現行法律對婚內侵權行為規定的不足。
中國自古就有家國一體的立法指導思想,在司法實踐中,長期有著法不入家門的觀念。現行婚姻法只對夫妻關系做出原則性規定,法律更多的是關心夫妻與外部世界交往可能產生的糾紛,而沒有基于夫對妻、妻對夫的個體身份權利的進行規范和保護,無論夫妻間的人身權益還是財產權益,都沒有明確的細目規定與之配套,造成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夫或妻的某些權利在司法實踐中難于保護或落實。
在民事法律關系上,雖然雙方具有法定的夫妻身份關系,但同時夫妻一方又都是獨立的民事行為主體,這種獨立性既表現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也表現為獨立承擔民事義務。尤其是在夫妻間內部關系上,二人的獨立性表現的更為明顯,其中包括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合法權益,侵權一方要承擔責任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不能因雙方存在法定的夫妻關系而忽略對侵權人的法定制裁,侵權人也無權以存在夫妻關系為理由拒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符合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在出現侵權的情況下,法院因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而剝奪了夫或妻一方的起訴權利,不予受理,實際上就是因為夫妻關系的存續而阻卻了侵權之訴,剝奪了當事人合法的訴權,對受害一方當事人來說是很不公平的。筆者認為這涉及到夫妻間侵權行為的責任豁免問題。夫妻間侵權行為責任豁免原則是與夫妻一體的立法思想密切相關的,該原則的理論預設是夫妻間的內部事務不應由法律來干預,由于該理論與一般民眾的道德觀念相吻合,因此在法律中長期保留。但近年來,民事權利主體意識覺醒,一體主義理論已經站不住腳,承認夫妻間侵權行為的存在并在法律上加以救濟成為必然。
司法實務中的另一難點是認定一方侵權后,如何確定侵權人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具體形式及如何執行該賠償判決。《民法通則》規定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以下幾種: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從理論上來講,婚內侵權行為對承擔責任的方式沒有限制,也不應有限制。對于前四種承擔責任方式,判決后比較好執行。而對于賠償損失的責任承擔的就不容易執行。因為我國現行婚姻法實行以夫妻財產共有制為主以夫妻財產約定制為輔的夫妻財產制度,如果夫妻之間事先對財產有約定,則存在個人財產,一方可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承擔責任,賠償另一方的損害,一方也可以將從另一方取得的賠償作為個人財產。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對夫妻財產做出明確具體的約定人很少。如果夫妻之間因沒有財產約定而實行財產共有制,那么一方只有將夫妻共同財產冠以個人財產名義、甚至直接用共同財產賠償另一方的損失,一方因人身或財產侵權而從另一方獲得的個人賠償又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關于婚內侵權制度的立法建議
1、明確配偶權,確定配偶權及由配偶權派生出的身份權的范圍。
現行婚姻法沒有明確夫妻的特定身份權利,沒有對夫妻這一特殊身份關系所產生的特殊權利義務加以明確,這種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夫妻關系的法律調整不可避免地出現漏洞。因此,正視夫妻人身關系的特殊性,在立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的內容以及由此而派生出來的身份權,是懲罰配偶間侵權行為和救濟受害人的前提條件。
2、明確婚內侵權的責任承擔方式。
夫妻間即有因婚姻而產生的權利,也有作為平等主體所享有的權利,這一身份的雙重性決定了婚內侵權責任以民事責任的承擔為主。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應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具結悔過、賠償損失等方式。
3、引入夫妻共有財產制強制終止制度。
就婚內侵權行為的經濟賠償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采納夫妻共有財產制強制終止制度。對于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各自財產的,一方發生侵權行為,另一方無離婚意思表示,但請求侵權方給予損害賠償的,應裁定終止現行的夫妻共有財產關系,并對共有財產實行分割,然后用侵權一方財產賠付給受害人,并永久作為受害人的個人財產。對于以后的財產,仍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