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彩禮糾紛解決方式

導讀: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的范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那么婚前彩禮糾紛解決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的范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關于婚前彩禮糾紛解決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彩禮的給付是很多地方的習俗,在一些人心里也是心意的表達,在結婚之前,男方一般會給予女方家里一定的彩禮,是風俗習慣或是女方家里要求,但后因雙方之間發生一定的矛盾或是離婚而涉及到婚前彩禮問題,這個需要怎樣處理呢?那么接下來就讓我們共同來了解婚前彩禮糾紛處理方式。
一、返還彩禮的情形法律規定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糾紛的處理方式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三、婚前彩禮糾紛常見問題及解決辦法
1、返還范圍
彩禮如何認定?是不是男女雙方在戀愛中所有贈送物都應返還?彩禮到底包括哪些?這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的范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于彩禮返還的范疇:第一、共同花費。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第二、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送給對方定情物、信物、禮物等,這些是一方自愿贈與另一方的,往往數額較小且與結婚目的無關,對于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2、訴訟主體的確定
在婚姻法解釋中,只是說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那么這里所說的給付方是否包括當事人的父母呢?這是肯定的。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女方一般也是父母代收彩禮,即使由本人親自接收,也會將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當事人的父母均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3、婦女權益保護
我國并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即使因男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約,女方是不能以男方違反婚約而請求不返還或部分返還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事實上已同居的,若男方始亂終棄要解除婚約,這時應權衡雙方利益,本著保護婦女,保護弱者的原則,在彩禮返還數額上酌情減少。
4、證據認定問題
彩禮贈與方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收條等書面手續,因此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當事人舉證比較困難,一般只能提供證人證言,且多為親友證言,通常證明力不大。對方當事人也常以此作為抗辯,主張不予采信。為了收集有利證據,當事人往往會不經對方同意,錄制雙方談話錄音或電話錄音。那么對于此類視聽資料如何認定呢?1995年最高院在《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中嚴格強調了視聽資料的合法性,但在后來制訂的《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條款降低了證據合法性的要求,認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所取得的證據就可認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脅、利誘、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則不應采用。在彩禮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采信。
對于彩禮是否應該返還,需要結合各種情況來討論,有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有的則是看雙方的意愿或是結婚時間或是基本情況,根據這些因素綜合考慮,對于婚前彩禮糾紛處理方式,大家通過對這篇文章的閱讀,一定在心里有了自己的答案,如果有什么問題,歡迎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