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導讀:
一、什么是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刑法第403條是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那么什么是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是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刑法第403條是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設立審批、登記機關和股票、債券發行、上市審批機關的正常活動我國公司、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申請登記程序、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的條件和審批程序都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并通過法律授權給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券管理部門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依法進行審查、批準或者登記。負責審批或登記職責的上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嚴格依法辦事按照法定條件進行審批或登記才能保障國家對公司的正常監管活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建設的順利發展。若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公司設立登記、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必將破壞國家對公司的正常監管活動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刑法規定對上述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這種瀆職行為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條所稱有關主管部門是指負責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審核、批準或者登記的國家機關。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包括以下幾類人員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審批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國家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
2審批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3審批以募股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4公司設立的登記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一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5審批股票發行的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6審批股票上市的國務院或者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7審批債券發行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對公司的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是明知的對非法批準、登記可能會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持放任態度。至于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于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二、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本條所定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所謂上級部門其不僅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且亦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對工商行政管理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如政府中的主管領導等。上級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僅包括上級部門的負責人而且亦包括上級部門中的具體工作人員。至于強令則是指上級部門明知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卻指使、命令、要求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予以批準或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