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那么宣傳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宣傳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宣傳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若在直銷行為中出現夸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為傳銷罪。
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立案標準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