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貨幣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導讀: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即行為人必須明知是貨幣并進行變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幣量的才能構成本罪。應注意的是本條沒有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有營利或者流通使用的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變造貨幣且數額較大的即可構成本罪。那么變造貨幣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變造貨幣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變造貨幣與偽造貨幣是兩種確有較大差異的行為。前者是對真正的貨幣予以加工而增加幣值或幣量的行為其特點是假中有真而后者則是仿照真幣制造假幣的行為完全是以假充真。變造行為的手段、特點決定了其變造貨幣的數量是有限的不可能與偽造貨幣的數量相提并論因此變造貨幣的社會危害性也遠小于偽造貨幣罪。盡管如此變造貨幣也會使人們懷疑貨幣的信用擔心交易的安全從而影響國家幣制的穩定因而變造貨幣行為同樣侵犯了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在客體要件這一間題上變造貨幣與偽造貨幣相比只有侵犯程度的不同而無實質上的差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必須明知是貨幣并進行變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幣量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是貨幣而進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變成的面值或幣量多大均不構成犯罪。例如在實踐中可能有的行為人因各種原因間接獲得外幣而又不認識行為人出于好奇等心理對其進行剪貼、挖補、拼湊、揭層、涂改等有的變造后還作為紀念品送給他人對此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應注意的是本條沒有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有營利或者流通使用的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變造貨幣且數額較大的即可構成本罪。實際上行為人如果僅僅是為了炫耀自己的技巧或出于自己玩賞、收藏的目的一般變造的數量也不會太大。行為人變造數量較大的一般也可推定行為人具有營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只不過本條對此不要求這樣更便于司法實踐對故意變造貨幣行為的認定和懲治。
二、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罪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