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賣淫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那么引誘賣淫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引誘賣淫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引誘賣淫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八恕笨梢允菃蝹€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至于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是以言語、文字、舉動、圖畫或者其他方式實施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允諾的內容有無實現由誰實現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為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點和處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里的場所不只僅僅限于房屋其他諸如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為提供的場所。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條件如為他人賣淫把風望哨等。至于行為人的容留行為是主動實施還是應賣淫者或嫖客之請實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時限長短有無獲利也非所問。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