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該如何量刑

導讀:
強迫賣淫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迫沒有賣淫意愿者去賣淫;組織賣淫罪的客觀表現則是把自愿賣淫者組織起來進行賣淫。鑒于強迫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對行為人之行為仍可以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那么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該如何量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該如何量刑
1、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述的規定從重處罰。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組織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的區別是什么
1、二者侵害的客體不完全相同。強迫賣淫罪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社會道德風尚,同時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組織賣淫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道德風尚。
2、客觀方面不同。強迫賣淫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迫沒有賣淫意愿者去賣淫;組織賣淫罪的客觀表現則是把自愿賣淫者組織起來進行賣淫。假如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方法組織他人賣淫,此屬于想象競合犯,應按照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處理,即從一重罪處斷。鑒于強迫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對行為人之行為仍可以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強迫賣淫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構成本罪以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為必要,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不構成本罪;其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最后,在認定強迫賣淫罪時,要注意將其與組織賣淫罪區分清楚,畢竟兩罪的量刑不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