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賣淫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導讀: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那么引誘賣淫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引誘賣淫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引誘賣淫罪需要的犯罪構成具體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至于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是以言語、文字、舉動、圖畫或者其他方式實施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允諾的內容有無實現由誰實現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為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點和處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里的場所不只僅僅限于房屋其他諸如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為提供的場所。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條件如為他人賣淫把風望哨等。至于行為人的容留行為是主動實施還是應賣淫者或嫖客之請實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時限長短有無獲利也非所問。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