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部屬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虐待部屬罪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傷害罪為一般主體軍職人員和一般公民均可構成而且不要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特定關系。那么虐待部屬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虐待部屬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虐待部屬罪需要的犯罪構成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官兵一致、平等相待的軍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官兵一致是我軍政治工作三大原則之一尊干愛兵是我軍光榮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虐待部屬的行為違反了我軍的宗旨嚴重破壞了官兵關系和上下級關系侵害部屬的人身權利損害部隊的內部團結。所以本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軍職人員濫用職權對部屬進行虐待情節惡劣因而致人重傷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濫用職權是指超越職責范圍不正當地使用職權。虐待的方式多種式樣如經常毆打、凍餓、體罰、恫嚇、人格侮辱、有病不予治療、隨意克扣薪金或津貼等。對部屬管理上的簡單粗暴或者在訓練、施工及其他體力活動上提出過高要求也不應以虐待行為對待。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而致人死亡則是本罪加重處罰的條件。一般的辱罵、斥責及管理教育方法簡單生硬沒有致部屬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不屬于情節惡劣的虐待部屬行為不構成本罪即使個別部屬心胸狹窄因而自殺或自傷身體、逃離部隊等也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指因虐待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傷亡如毆打致傷致死有病不讓治療致使病情惡化而死亡。判斷受虐待部屬傷情輕重一般依照本法規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擬定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案件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虐待部屬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況是指受虐待的部屬因不堪忍受而自殺的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摧殘甚至患精神病的因虐待部屬造成部隊開小差、行政管理工作混亂影響部隊正常訓練、工作的戰時虐待部屬因而致使部隊戰斗力下降造成戰斗失利的因虐待部屬造成惡劣影響敗壞我軍聲譽的等。行為人虐待部屬的時間較長、方法多樣也不構成數罪不適用數罪并罰可作為犯罪情節在量刑上予以適當考慮。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指處于領導崗位的軍職人員亦即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著職務上的隸屬關系前者是后者的領導。隸屬關系是根據有任免權限首長的命令建立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它不是簡單的上下級關系。確定隸屬關系應以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所規定的任免權限為準。隸屬關系必須是同一編制序列中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構成隸屬關系是本罪成立與否的決定條件。在職務上不構成隸屬關系時一軍人對另一軍人的迫害行為如果構成犯罪應依照本法有關條款予以懲罰不應以虐待部屬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有意識地使被害人在相當長的時間里遭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但行為人對虐待所造成的后果則是過失。對可能造成的致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卻不是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否則就構成故意傷害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虐待部屬罪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區分本罪與軍人構成的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
1、主體要件和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與被害人構成隸屬關系的首長犯罪對象則僅限于與行為人構成隸屬關系的部屬。故意傷害罪為一般主體軍職人員和一般公民均可構成而且不要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特定關系。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本罪是一般表現為經常打罵、凍餓等等方法對被害人進行肉體或者精神的摧殘、折磨其結果不僅可能引起傷害還可能引起其他嚴重后果而故意傷害罪一般表現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直接傷害他人的身體其結果是造成被害人身體的組織完整性或者各種器官的正常功能遭到破壞。因此如果部隊的領導人員對自己的部屬不是采取上述虐待的手段而是以傷害他人身體為目的采用槍擊、刀刺等暴力手段直接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依照本法關于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定罪判刑不能定虐待部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