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部屬罪怎么構成的

導讀:
一、虐待部屬罪怎么構成的1、我國虐待部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處于領導崗位的軍職人員;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侵犯的客體是我軍官兵一致、平等相待的軍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軍職人員濫用職權,對部屬進行虐待,情節惡劣,因而致人重傷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虐待部屬罪怎么構成的
1、我國虐待部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處于領導崗位的軍職人員;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侵犯的客體是我軍官兵一致、平等相待的軍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軍職人員濫用職權,對部屬進行虐待,情節惡劣,因而致人重傷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四十三條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虐待部屬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1、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節惡劣”,主要是指指揮人員或者擔負其他領導職務的軍事人員,對部屬進行肉體上的折磨和精神上的摧殘時間長,次數多,被害人多,手段殘忍毒辣,等等。
3、所謂“其他嚴重后果”,根據軍事審判實踐,主要是指部屬因被虐待、迫害導致精神失常,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由于虐待、迫害部屬的原因,造成部隊管理秩序混亂、各項工作受到嚴重干擾。戰時虐待、迫害部屬,致使戰斗、戰役嚴重失利;因虐待、迫害行為造成部屬外逃、叛逃、兇殺等嚴重政治事故等。
4、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在戰時,對待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