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構成夫妻分居期間的遺棄罪

導讀:
一怎么構成夫妻分居期間的遺棄罪僅僅分居并不能構成遺棄罪。但如果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一經定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并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系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那么怎么構成夫妻分居期間的遺棄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怎么構成夫妻分居期間的遺棄罪
僅僅分居并不能構成遺棄罪。但如果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一經定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遺棄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并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斗爭有助于造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于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于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系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借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于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在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分居期間夫或妻一方的所得財產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以及一般理解因為此時婚姻關系尚處于存續期間如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這體現了男女平等有利生產生活等公平原則。筆者認為夫妻雙方分居期間感情已經破裂在此情況下考慮到此時財產的來源情況夫妻之間的收入與支出并不會出現混合的情況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以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人民法院在具體處理時應當對此時一方的財產所得進行區別。
所謂分居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