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網紅再次被抓,罪名是否相同

導讀:
對于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對于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估價機構進行確定。那么知名網紅再次被抓,罪名是否相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知名網紅再次被抓,罪名是否相同
該知名網紅因銷售的減肥產品含有違禁成分而被公安機關逮捕如果罪名成立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該網絡之前觸犯的罪名不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認定注意事項
1、“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4、“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于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5、“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6、“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對于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