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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哄慫恿他人自殺是否違法,慫恿他人自殺該如何懲處

張蕓律師2023.07.27513人閱讀
導讀:

在我國刑事立法上,自殺行為并不是一個違法行為,幫助自殺的行為一般很難歸入故意殺人罪的罪名中,對于起哄者也很難認定其違反刑法,原因在于起哄者對自殺的結果是否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是存疑的,即很難說當事人是因為這些言論而最終選擇輕生。起哄慫恿他人自殺是否屬于違法行為,慫恿他人自殺該如何懲處?

對輕生者起哄慫恿違法!

6月29日,#行人刺激跳樓者不跳不是人#話題沖上熱搜,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公開視頻顯示,江蘇蘇州吳中區某小區一男子站在樓頂欲輕生,推電動車路過的一名大爺對著樓頂男子喊罵:“跳,你不跳不是人。”目擊者稱,輕生男子抓頭哭泣了很久,最終跳樓身亡。次日,吳中警方發布通報稱,沈某(男,67歲)途經事發地,現場起哄,發表慫恿跳樓等不當言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沈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近年來,不管是現實生活中還是網絡空間里,面對輕生者時,總有人幸災樂禍、圍觀起哄、言語相激,一副看“熱鬧”不嫌事大的樣子。起哄、慫恿、攛掇他人自殺是否屬于違法行為?應承擔怎樣的責任?如果這些行為發生在網絡平臺上,平臺是否需要擔責?對此,《法治日報》記者進行了深入采訪。

起哄慫恿他人自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據了解,上述輕生男子年僅24歲,當時站在20多層高的樓頂徘徊,路過的沈某用言語刺激,周邊有人嬉笑,最終男子跳樓身亡。對此,很多網友紛紛斥責起哄者“太壞了”“應該懲處”;還有網友惋惜道“如果當時有人勸慰他,或許有不一樣的結果”。類似的起哄事件近年來屢有發生。2018年6月,甘肅慶陽一患抑郁癥女生欲跳樓輕生,多名圍觀者在樓下喊“怎么還不跳”,最終女孩跳樓身亡。2020年12月,河南鄧州一女子在某跨河大橋欲投河自盡,圍觀者喊“你倒是跳啊”,并拍攝視頻在網上發布,女子跳河后被成功救起。

起哄慫恿他人自殺該如何懲處

但在一定條件下,起哄者需要承擔行政和民事責任。

“在我國刑事立法上,自殺行為并不是一個違法行為,幫助自殺的行為一般很難歸入故意殺人罪的罪名中,對于起哄者也很難認定其違反刑法。”原因在于起哄者對自殺的結果是否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是存疑的,即很難說當事人是因為這些言論而最終選擇輕生。但如果涉及慫恿、誘騙未成年人自殺的,則另當別論。

一些自殺者原本已有自殺的決意,起哄可能強化其決意,但目前刑法中并無教唆自殺的定型化規定,無法對起哄者進行刑事追責。但如果能證實“輕生者”最初并無自殺意圖,只是為達到某種目的,而圍觀者惡語相加,直接推動導致自殺行為的發生,實質上就是一種支持和鼓勵自殺的行為,可能涉嫌教唆他人自殺犯罪。

現實中,對輕生者圍觀起哄,不僅助勢輕生者自殺,造成他們心理上或生命健康的傷害,還可能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妨礙救援施救,“因此,如果現場圍觀起哄人員對救援工作造成了妨礙,擾亂了救助機構的救助行動,可根據其妨礙救援的程度進行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刑事處罰”。

從刑事責任角度評價,一般情況下教唆他人自殺難以被認定為犯罪,但有兩種情況除外,一是教唆者與被教唆人之間有相互撫養義務(如夫妻之間),一方唆使本無自殺念頭的另一方自殺,或者一方意圖自殺,另一方慫恿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另一種情況是,唆使無行為能力的人自殺,也要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從行政處罰角度而言,對于起哄尋樂、慫恿他人自殺等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滋事行為,可給予警告、罰款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從民事賠償責任角度來說,起哄者對意欲自殺者起到了推波助瀾、強化自殺決心、傷害自殺者親屬的作用,是一種侵權行為,情節惡劣的,可根據民法典規定,要求其承擔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失費等民事責任。”隗卓然說。

專家認為,就蘇州沈某發表慫恿跳樓等不當言論,雖然無法知道如果沈某沒有說出那些誅心之言,年輕男子是否會放棄跳樓,從嚴格意義上講,沈某的不當言論與年輕男子跳樓也難以建立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沈某難以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沈某并非毫無責任,他要為自己的不當言論付出代價,警方的通告也證明了這一點。

直播自殺起哄者和平臺需承擔法律責任

前不久,江蘇一網友刷短視頻時發現,同城一女子準備用刀片直播自殺,趕忙報警求助。民警迅速趕到女子家中。經了解,輕生女子胡某今年24歲,最近因感情生活遭遇挫折,情緒很不穩定。經民警耐心勸導,胡某最終決定放棄輕生念頭。

相比于胡某,網紅“羅小貓貓子”就沒有那么幸運了。在2021年10月15日的一場直播中,“羅小貓貓子”和網友互動時手邊放了一瓶農藥——據知情人介紹,她并不是真的想喝農藥,而是希望以此引起已分手的男友注意,挽回感情。但在直播間網友“你快喝吧”“想喝就喝”“快喝快喝”的起哄慫恿下,“羅小貓貓子”喝下了農藥,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

還有網紅“管管”,其生前稱被網暴者盯上了,線上線下的謀生之路處處受阻。今年2月9日,“管管”發布視頻稱自己遭到網暴,隨后發布多條被網暴的相關內容,還有“黑粉”慫恿他臥軌自殺。2月11日,“管管”在直播中服下農藥自殺,不幸離世。

與現實中對輕生者圍觀起哄相比,在網絡平臺上,由于信息傳播迅速、網友非實名等原因,起哄慫恿者往往更多。那么,平臺是否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謝澍認為,平臺要承擔一定的監管責任。《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平臺,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自殺直播、起哄自殺等行為,屬于擾亂社會秩序的不文明行為,平臺應當予以審查和封禁,審查不力則承擔沒有履行監管職責的違法責任。

記者注意到,在他人自殺時,還有圍觀群眾或網友通過拍攝視頻、直播等方式進行傳播。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在謝澍看來,這種行為本身是不道德的,客觀來講也會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和社會危害,應當進行譴責,但很難認定為違法行為而受到法律規制。

隗卓然則認為,根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通過直播、拍攝視頻等方式傳播他人自殺行為,可能存在以下法律責任:侵犯輕生者個人隱私權;相關視頻屬于法律法規禁止的傳播信息內容,損害了網絡空間和社會良好秩序;在渲染自殺的同時,可能涉及鼓勵教唆他人自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違法違規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針對審查義務,網絡平臺不應承擔對每一個視頻都進行詳細的主動審查責任,因為這不僅會對網絡平臺造成巨大的負擔,而且也不現實,在自媒體遍地的時代,每天的新視頻數量眾多,網絡平臺難以逐個審查。但是對于可能存在風險的視頻,例如被投訴、舉報等,網絡平臺則要對內容進行及時審查、處置,不能置之不理。”謝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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