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誹謗行為需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才能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主要是指由于商業誹謗行為而導致失去消費者的信賴商品滯銷經營陷入困境甚至導致他人瀕臨破產等。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以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為目的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二者的區別最主要體現在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是通過“誹謗”的方式侵犯競爭對方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后者則是通過誹謗侵害公民的人格。那么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擾亂了市場秩序。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他人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必須具有特定性。這樣構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虛偽的事實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據其虛構的內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讓公眾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內容泛泛而指根據其內容及散布方式無法推測針對的是誰自然不能構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因此他人必須是從事商業活動的人如生產者、銷售者、提供諸如飲食、旅店、旅游等各種服務的人等。所謂商業信譽是指從事商業活動的誠實信用和名譽包括其信用、資產、經營能力、經營作風等內容。所謂商品聲譽則是指其商品的良好聲望及稱譽包括商品的性能、結構、外觀、效用、質量、價格等方面。其與財產權利相聯系與從事商業經營者的人身不可分離在其長期經營過程中逐漸形成是社會對其生產、經營、商品、服務等方而的質量、信用、聲譽的客觀認識與評價。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所謂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編造與真實情況不符、對競爭對手不利的事實所謂散布是指以各種可以使眾人知道的方法擴散其所捏造的虛偽事實。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即故意捏造事實散布足以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言論既可以通過宣傳媒體又可以出現在產品發布會上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書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實并散布足以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行為散布既可以在公眾場合為之又可以向某些與競爭對手有特定業務關系的經營者傳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條對本罪的行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須同時具備兩行為才可能構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既可以當眾散布又可以不當其面散布。歸納起來則主要是1在公開場合如訂貨會、交易會、產品新聞發布會上公開宣揚所捏造的事實2利用公開信、傳單、對比性廣告、聲明性公告等詆毀他人及產品3在經營活動中利用銷售、業務洽談向業務客戶及消費者尤其是被損害人的固定客戶貶抑對方4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散布虛構的事實5以顧客、消費者的名義向有關監督部門如消費者協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作虛假投訴損害其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6在社會公眾中造謠并加以傳播等等。
誹謗行為需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才能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主要是指由于商業誹謗行為而導致失去消費者的信賴商品滯銷經營陷入困境甚至導致他人瀕臨破產等。所謂情節嚴重雖指多次實施損害他人商譽的行為損害多人的商譽的行為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以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為目的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本罪與誹謗罪的界限
在認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時應當劃清與誹膀罪的界限。誹謗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種事實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該兩種罪在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主體方面都有十分相似之處。二者的區別最主要體現在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是通過“誹謗”的方式侵犯競爭對方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后者則是通過誹謗侵害公民的人格。在現實生活中如果侵害人的誹謗行為針對企業負責人或者經營者本人的就應當具體分析行為的特征和侵害人的主觀方面特征來確定罪名。侵害人如果以排擠競爭為目的捏造并散布虛偽的事實但同時指向商業信用主體和其負責人個人的應當認定為本罪。如果侵害人為發泄個人不滿蓄意貶低企業負責人個人的應當認定為誹謗罪。如果一行為既貶低企業又貶低個人的應以想像競合原則處理。如果是數行為既觸犯誹謗罪又觸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之數客體則應數罪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