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他人違法犯罪構成什么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第二十八條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那么強迫他人違法犯罪構成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強迫他人違法犯罪構成什么
強迫他人違法犯罪強迫人構成犯罪的屬于共同犯罪脅迫者一般是主犯要承擔犯罪行為的全部罪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不宜認定為脅從犯的情形有哪些
脅從犯的本質特征在于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說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fā)隱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
2、對于先是被迫參加而后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