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抓嫖怎么認定

導讀:
認定賣淫嫖娼行為時常有一種情況困擾著公安民警就是行為人自稱是戀愛關系是朋友并一口咬定雙方沒有金錢交易公安民警“明明知道”他們是在賣淫嫖娼但苦于沒有其他證據。但是即便分開訊問公安民警仍有可能獲取不到對嫌疑人不利的口供這時民警應認真地思考一個問題就是自已“明明知道他們是在賣淫嫖娼”不過是民警自己主觀上的判斷并不必然就是事實。在查處賣淫、嫖娼案件中僅有賣淫、嫖娼人員的供述而無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那么事后抓嫖怎么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事后抓嫖怎么認定
事后嫖娼認定嫖娼一般是很難的絕大多數都是抓個現場否則當事人不承認很難有證據證明。賣淫嫖娼”行為的構成要件應包括
1發生在不特定的異性或同性之間
2以金錢或財物為媒介進行交易
3發生性關系。
如果嫌疑人不承認賣淫嫖娼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認定賣淫嫖娼行為時常有一種情況困擾著公安民警就是行為人自稱是戀愛關系是朋友并一口咬定雙方沒有金錢交易公安民警“明明知道”他們是在賣淫嫖娼但苦于沒有其他證據。
其實要證明雙方是否是戀愛、朋友關系也不太難只需將雙方分別進行訊問、查證詢問對方基本情況兩人認識的時間、場所、事由等即可如果雙方有感情基礎雙方會對對方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等情況比較清楚雙方甚至有可能是同事、同學、鄰居等而賣淫嫖娼人員一般并不了解對方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等情況或者了解的情況不屬實這樣即可排除所謂的有感情基礎。
但是即便分開訊問公安民警仍有可能獲取不到對嫌疑人不利的口供這時民警應認真地思考一個問題就是自已“明明知道他們是在賣淫嫖娼”不過是民警自己主觀上的判斷并不必然就是事實。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屬于道德范疇的婚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因此公安機關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的行為不是以感情為基礎而是基于金錢和性的交易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嫖娼被抓要什么證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在查處賣淫、嫖娼案件中僅有賣淫、嫖娼人員的供述而無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認定賣淫嫖娼行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還應調查的其他證據如民警當場抓獲時民警的證言或者現場的有關物證或書證或者能夠證明賣淫嫖娼的視聽資料或者介紹或容留人的證言或者其他人證、物證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認賣淫嫖娼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屬于道德范疇的婚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因此公安機關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的行為不是以感情為基礎而是基于金錢和性的交易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