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是什么

導讀:
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后者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如果醫患雙方能協商解決糾紛的,雙方可以不委托醫學會作醫療事故鑒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后者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如果醫患雙方能協商解決糾紛的,雙方可以不委托醫學會作醫療事故鑒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關于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是什么?
1、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后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在合法的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2、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后者的主體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
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對行為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對于違反醫療管理制度的行為,則是直接故意。后者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二、怎樣處理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的處理辦法有:協商、行政處理和訴訟。在患者與醫院之間無法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時,患者可以采取另外兩種方式:
一是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
二是向醫療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訴訟不需要以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結果為前提。如果醫患雙方能協商解決糾紛的,雙方可以不委托醫學會作醫療事故鑒定。
法律法規
二、《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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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和解后反悔可以嗎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法院提起訴訟。自行協商為首選途徑,醫患雙方通過協商,達到交流溝通,消除誤會,增進理解,相互體諒,平息矛盾,解決糾紛。醫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后,通過協商對糾紛的性質達成共識,對有無醫療過失或是否屬于醫療事故達成一致意見,并對解決糾紛的方式方法及雙方權利義務作出約定,這就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體現。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法律保護。通常認為,正常狀態下的醫患關系應視為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屬于《民法典》調整的對象。醫療糾紛發生后,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通過行政部門調解達成協議,應認定該協議的效力。因此,只要是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醫療糾紛調解后反悔是不可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