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美容整形糾紛損害賠償問題

導讀: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180元,鑒定費人民幣3,500元,均由原告曹康平承擔。醫學會的鑒定結論是針對市九醫院和曹康平之間的醫療行為做出的,沒有涉及家信公司,也沒有認定家信公司超范圍執業,曹姓醫生非法行醫的事實,因此原審法院采信該鑒定結論程序違法。曹康平目前雙眼大小不同、左眼偏大,主要原因雖然是再次修復手術左眼矯正過度引起的,但這在整形外科手術中為術后常見并發癥,因此爭議不構成醫療事故。近年來,因美容整形引發的民事糾紛層出不窮。那么談美容整形糾紛損害賠償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180元,鑒定費人民幣3,500元,均由原告曹康平承擔。醫學會的鑒定結論是針對市九醫院和曹康平之間的醫療行為做出的,沒有涉及家信公司,也沒有認定家信公司超范圍執業,曹姓醫生非法行醫的事實,因此原審法院采信該鑒定結論程序違法。曹康平目前雙眼大小不同、左眼偏大,主要原因雖然是再次修復手術左眼矯正過度引起的,但這在整形外科手術中為術后常見并發癥,因此爭議不構成醫療事故。近年來,因美容整形引發的民事糾紛層出不窮。關于談美容整形糾紛損害賠償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原告曹xx于2006年1月27日前往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以下簡稱市九醫院)欲行雙眼皮修復、眼角下垂整形手術。市九醫院的曹姓醫生在兩次接診后,于2月4日將原告帶至位于上海市南京東路新新美容城內,由被告市九醫院開設的“上海第九醫院家信醫療美容門診”(以下簡稱家信公司)實施雙上瞼提上瞼肌鍵膜縮補術和內眥開大術,手術費人民幣5,218.50元由家信公司收取。手術過程中,因麻藥使用過多使得原告左眼上瞼提上瞼肌鍵剪除過多而中止手術。術后,原告發現雙眼有大小,左眼成三角眼,閉合不全,經常流淚,以致患上眼膜炎。原告認為市九醫院醫生的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原告精神痛苦,蒙受重大經濟損失;家信公司系借用市九醫院名義對外經營,使得自己確信是接受市九醫院的治療,構成民事上的欺詐,遂訴請被告家信公司賠償原告支付的手術費5,128元、精神損失5萬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
【審判】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醫療損害賠償必須以醫療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存在為前提,即患者的損害結果與醫療單位的不當醫療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原告因對原重瞼手術不滿意而至市九醫院再行重瞼修復手術,市九醫院在接診過程及醫療文書記錄等方面均符合醫療常規。上海市徐匯區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認為造成原告目前的狀況系行再次修復手術左眼矯正過度引起,曹康平與市九醫院的爭議不構成醫療事故,可以通過手術進一步矯正的結論符合客觀事實,鑒定過程程序合法,合議庭予以采納,該鑒定結論是針對原告就診的整個醫療行為作出的評判,不因本案訴訟主體的變更而失效。市九醫院的曹姓醫生接診后,將原告帶至家信門診部實施手術,雖然由被告家信公司收取了原告支付的醫療費,但根據市九醫院與家信公司訂立的協議及醫療設備由市九醫院配備等實際情況,可以認定曹姓醫生的行為是市九醫院的行為。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欺詐是指故意欺罔他人,使其陷于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之行為。構成民事欺詐須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行為、被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于錯誤判斷及被欺詐人基于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等要件,本案不構成民事欺詐。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原告曹康平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180元,鑒定費人民幣3,500元,均由原告曹康平承擔。
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對于原審法院認定的治療過程沒有異議,但認為原審法院委托鑒定程序錯誤,并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醫學會的鑒定結論是針對市九醫院和曹康平之間的醫療行為做出的,沒有涉及家信公司,也沒有認定家信公司超范圍執業,曹姓醫生非法行醫的事實,因此原審法院采信該鑒定結論程序違法。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曹康平以醫學鑒定未涉及家信公司為由認為鑒定程序錯誤,與其向原審法院申請鑒定的理由不一致。市九醫院在三次專家門診后與曹康平預約了門診手術,并根據市九醫院與家信公司的之間的托管合作協議,在家信公司提供的場地為曹康平進行手術,手術的醫生亦為市九醫院的執業醫生,故原審法院認定手術醫生的行為是市九醫院的行為并無不當。曹康平目前雙眼大小不同、左眼偏大,主要原因雖然是再次修復手術左眼矯正過度引起的,但這在整形外科手術中為術后常見并發癥,因此爭議不構成醫療事故。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近年來,因美容整形引發的民事糾紛層出不窮。由于美容整形自身的特殊性,手術成功的標準具有主觀性,導致這類案件呈現出與其他一般醫療事故迥異的特點,在法律適用以及鑒定等方面值得進一步探討,特別是在涉及轉診和醫療合作等問題時更使案件的賠償義務主體問題多元化。
一、美容整形糾紛的定性
美容整形糾紛的性質是什么?究竟是醫療損害賠償還是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這一問題的解答直接關系到本案的法律適用、鑒定機構的確定以及舉證責任的分配等一系列問題,對案件的處理具有基礎性作用。對于這一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看法不一,一般認為有否定說和肯定說兩種說法。
否定說主要從美容整形和一般醫療的差異性入手,將美容整形糾紛一律定性為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他們認為,只有以診療疾病為目的的行為才能稱為醫療行為,因而也只有基于疾病診療以及與疾病診療有關的事項而發生的糾紛才屬于醫療糾紛。那種為追求形體美而非治療目的的美容手術不屬于醫療行為,當事人因此而發生的爭議也不屬于醫療糾紛。
肯定說則認為醫療美容屬于特殊醫療合同,他們在承認醫療美容合同與普通醫療合同的特殊性的同時,主張按照主體標準對美容引發的糾紛進行一分為二的處理,即醫療機構進行的美容屬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非醫療機構進行的美容屬于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理由大致有兩個:一、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許多醫療領域的發展范圍,已大大超越以診療為目的的普通醫療。以美容為目的的整形手術、非治療性墮胎手術等雖然不具有診療目的,但這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醫療性質,也不影響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二、雖然醫療美容一般而言不是一種必需的、常見的醫療行為,而是一種改善自我形象、恢復、維持健康狀態的醫療消費行為,但由于其運用了醫學理論和技術方法,因而發生的糾紛也歸為醫療糾紛的一種。許多省市的司法界也認可了這種觀點。
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更為合理。美容雖然確實具有普通醫療不具有的特征,如治療的緊迫性不同,療效的客觀性不同等,但它們中的大部分畢竟是通過醫學技術手段來實現治療目的,與普通醫療行為的本質沒有區別。如果能夠適用醫療糾紛的相關法律,則舉證責任為醫方,對于患者的保護也更為有利,因此,按照主體是否是有資質的從業者進行區分是否屬于醫療糾紛是適當的。 [page]
在本案中,案件的被告是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上海家信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兩被告都是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也是適用醫學理論和醫學手段進行的眼部美容,案件仍然屬于醫療損害賠償的范疇。因此,本案屬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合議庭認定本案的鑒定機構是上海市徐匯區醫學會,并適用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三條等,對案件進行了審理。
二、鑒定在醫療美容糾紛中的地位與作用
如前所述,將醫療機構進行的美容整形手術引發的糾紛定性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所產生的一個最為關鍵的問題就是醫學會在醫療鑒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本案中,美容整形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和其他普通醫療糾紛一樣,有賴于醫學會鑒定結論。
醫療美容具有的主觀性特點,以及人們的審美認知和身體狀況存在的差異性,導致對術后效果的認識不盡相同,醫療美容損害鑒定不同于醫療事故鑒定,涉及較深的醫療專業知識、美學知識及心理學知識,再加上缺乏統一、細化的美容技術標準和規范,使得美容整形鑒定一直為許多學者所詬病。也正因為此,有學者提出應當成立醫療美容專業委員會,聘請醫學美容專家和法醫學專家共同參加,對美容損害結果進行鑒定。主張從社會效果和法醫學角度全面分析考慮,綜合評定面部容貌、形體、生理功能、社會功能、醫療、精神損害等方面。
然而,從司法角度,我們認為,在法律適用方面,在現行醫學會鑒定對美容整形糾紛的案件處理起重要作用的情況下,鑒于醫療整形美容自身的特殊性,我們應當以審慎的態度對待醫療美容整形鑒定。從程序法角度,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原則和法院最終裁決原則決定了“唯鑒定論”本身與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念相沖突;從實體法角度,醫學會的鑒定結論自身也只是對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的論證,法院在最終認定醫療機構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則是建立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基礎上的,不能將醫學上的責任簡單等同于法律上的責任。因此,法院可以在充分尊重醫學判斷規律的基礎上運用自己掌握的法學知識、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等,綜合全案各種證據,對鑒定的評定意見進行司法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
正是基于此,合議庭在綜合分析鑒定結論本身的證明力和相關法律及事實的基礎上作出了判決。提出醫療損害賠償必須以醫療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存在為前提,即患者的損害結果與醫療單位的不當醫療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本案中,合議庭在采納了鑒定機構的關于“上瞼下垂修復手術矯正過度或不足均為術后常見并發癥,可通過手術進一步糾正”的事實判斷的基礎上,還進行了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的認定,即認為被告接診過程及醫療記錄等方面均符合醫療常規,患者的損害結果與醫療單位的行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除此之外,對鑒定結論這一證據的證據資格和證明力也進行了分析,認為鑒定結論符合客觀事實,鑒定過程程序合法。綜合醫學結論、損害賠償的要件之一的過錯以及醫療美容整形所存在的高風險進行了判決。
三、轉診法律問題的進一步思考
本案所涉及的第三個問題是轉診所引發的損害賠償義務主體問題。由于市九醫院和家信門診部之間是“醫療合作”關系,而案件的診斷發生在市九醫院,手術發生在家信公司,診斷醫生和手術醫生為同一醫生,使得原被告雙方引發爭議。原告認為,市九醫院醫生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造成原告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同時,也使原告誤信家信公司為市九醫院開設的美容診所,構成民事欺詐,故請求家信公司進行賠償。本案的被告經過變更,從最初的市九醫院變更為家信公司。為查明案件真相,本院依法仍將市九醫院列為共同被告。
我國現行的法律將轉診主要定性為危重情況下的救治工作,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在司法實務中,轉診的概念可能更為寬泛,有學者認為所謂轉診義務,是指醫療機構對本院治療范圍之外的患者或超出治療能力的患者及時轉運到有治療條件醫療機構的義務,放寬了“危重病人”的條件,這在實踐上來說應當更為合理,更有利于對患者的救護。
從轉診的定義來說,我們認為確定是否轉診應滿足三個要素,即主體條件(醫療機構);轉診必要性(本院治療范圍以外以及超出治療能力);轉診對象(有治療條件的醫療機構)。同時,轉診所涉及的兩個機構都應當是分別獨立承擔對外責任的組織,前后醫療機構系對同一患者同一問題進行治療。
在本案中,市九醫院和家信公司雖然都是醫療機構,但由于原告是在被告市九醫院處就診后由接診醫生安排到家信公司經營的場所進行手術。美容整形沒有超出市九醫院的治療范圍和治療能力,家信公司也沒有市九醫院所不具備的特殊治療條件,診斷醫生和手術醫生為同一人。兩被告由于存在得到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內部合作協議,使得進行治療的主體實際為一個,即市九醫院。手術在家信公司進行僅為治療醫師的一種治療安排。因此,不存在轉診所引發的多主體賠償的法律問題。徐匯區醫學會所作的鑒定結論針對的是原告整個就診行為,不因訴訟主體的變更而無效。家信公司和市九醫院不存在欺詐的故意,也沒有實施誤導原告的行為,不構成民事欺詐。由于鑒定機構所出具的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事實,合議庭最終認為原告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那么,如果在案件構成轉診的條件下,責任承擔如何進行判斷?我們認為,一般應以致害的醫療機構為被告。在前后醫療機構均有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案件進行處理,考察雙方的行為是否構成直接結合進行處理,即如果原因力大小可分,依過失及原因力大小分別承擔責任;否則則平均分配前后醫療機構的責任。
(作者單位:黃浦區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