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行醫致人死亡如何賠償

導讀:
無證行醫致人死亡如何賠償依據我國最高院的相關解釋規定,無證行醫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屬可以要求無證行醫者進行相關醫療費的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非法行醫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包括過失。那么無證行醫致人死亡如何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證行醫致人死亡如何賠償依據我國最高院的相關解釋規定,無證行醫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屬可以要求無證行醫者進行相關醫療費的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非法行醫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包括過失。關于無證行醫致人死亡如何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證行醫致人死亡如何賠償
依據我國最高院的相關解釋規定,無證行醫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屬可以要求無證行醫者進行相關醫療費的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非法行醫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行為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后果,區別在于:
(1)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包括過失。
(3)發生場合不同。非法行醫罪發生于擅自從事醫療活動過程中,而后二罪發生的場合不限于此。
(4)客體不同。非法行醫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而后二罪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并不侵害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非法行醫的主體有哪些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采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