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于非法采礦罪的判決標準是什么

導讀:
2、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二、非法采礦罪與破壞性采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1、客體不同。
一、最高法關于非法采礦罪的判決標準是什么
1、最高法關于非法采礦罪的判決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二、非法采礦罪與破壞性采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1、客體不同。
(1)非法采礦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則是社會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不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的安全;
(2)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侵害的客體是勞動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不同。
(1)非法采礦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采礦許可證上采礦范圍等要求,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2)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在生產過程中,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則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主管或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對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關于勞動安全設施的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從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不同。
(1)非法采礦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國營和集體的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還包括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
(2)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主管或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