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犯罪中止

導讀:
本文擬對犯罪中止的相關問題加以探討。在美國尚有一個州的刑事制定法明確否定犯罪中止可作為辯護事由。在大陸法系國家最早規定中止犯的立法例是1871年德國刑法典該刑法典是將犯罪中止作為犯罪未遂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加以規定的并確立了中止犯免罰的處罰原則。這條規定中雖未明確規定犯罪人因己意中止犯罪的不以犯罪論但從該法中沒有中止犯的規定和處罰原則而該法又奉行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的立場看當然可得出上述結論。
本文擬對犯罪中止的相關問題加以探討。在美國尚有一個州的刑事制定法明確否定犯罪中止可作為辯護事由。在大陸法系國家最早規定中止犯的立法例是1871年德國刑法典該刑法典是將犯罪中止作為犯罪未遂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加以規定的并確立了中止犯免罰的處罰原則。這條規定中雖未明確規定犯罪人因己意中止犯罪的不以犯罪論但從該法中沒有中止犯的規定和處罰原則而該法又奉行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的立場看當然可得出上述結論。關于淺議犯罪中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詞犯罪中止成立要件責任依據
日本刑法學家平野龍一認為“中止犯在整個犯罪論中或許不一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且現在也并非特別緊急的問題。但是中止犯集中體現了犯罪論的各種論點。犯罪論所討論的是具備什么要件時才能科處刑罰而中止犯所討論的是具備什么要件時減輕或免除刑罰可以說這是反過來的犯罪本身”1正是因為犯罪中止理論中的許多問題與刑法學的根基和本源緊密相連所以多少年來它一直是刑法學領域中一片極具吸引力和爭議性的園地。本文擬對犯罪中止的相關問題加以探討。
一、各國刑法中關于犯罪中止的規定概覽
一外國刑法中關于犯罪中止的規定簡介
在英美普通法中對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處理在處罰上也不做任何特別考慮。值得一提的是美國有大約半數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許被告人把非外來障礙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為無罪辯護的理由。在美國尚有一個州的刑事制定法明確否定犯罪中止可作為辯護事由。但已有九個州的法院以判例法形式否認了中止犯的可免責性其中最著名的一個判例是LeBarronStcote案。2
1965年3月3日傍晚被告人LeBarron在一座鐵路橋的中央劫持了正匆匆走過橋的一名叫JodeanKand的婦女告訴她如果不出聲就不會受到傷害為了使自己不受傷害這名婦女只好不情愿的隨他走到鐵路橋的盡頭并被推進橋旁邊的一個小棚屋。在屋中被告人告訴受害人你知道我需要什么。隨即他脫下自己的褲子并開始脫受害人的裙子。在保證自己絕不會叫喊后受害人告訴他她正在懷孕并懇求他放過自己否則會傷害自己腹中的孩子。聽到她的懇求后被告人用手撫摸了她的腹部并將她拉到屋門口的光亮處這時他發現受害人確實穿著貼身的孕婦裝。在警告被害人不要報警否則他會殺死她后被告人隨即讓她走了。在法庭上被告辯稱指控他犯有強奸罪未遂是沒有充分根據的。首先他在完全有機會和受害人發生關系的前提下停止了這種行為其次導致他放棄自己意圖的因素是受害人正在懷孕這一因素不應被視為外來障礙他中止犯罪的原因來自他的內心。被告人的辯護理由最終未被法庭認定他被判處不多于15年的監禁。LeBarron提出了上訴但仍被上訴法院駁回。
在大陸法系國家最早規定中止犯的立法例是1871年德國刑法典該刑法典是將犯罪中止作為犯罪未遂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加以規定的并確立了中止犯免罰的處罰原則。該法對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刑事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至今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刑事立法都是將中止犯納入未遂犯的規定之中。對待未遂犯的態度和處罰原則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立法大致采取了以下幾種模式。1中止犯不以犯罪論。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2條規定“凡未遂之重罪已表明于外部行為并繼之著手實施僅因偶然或非出于犯人本意之情況而中止或未產生結果者以重罪論?!边@條規定中雖未明確規定犯罪人因己意中止犯罪的不以犯罪論但從該法中沒有中止犯的規定和處罰原則而該法又奉行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的立場看當然可得出上述結論。新修訂的法國現行刑法仍然沿襲了1810年刑法的傳統對中止犯不以犯罪論。法國的司法機關也不追究中止犯的刑事責任。2規定中止犯在只有其行為或結果構成其他犯罪時才以其它罪加以處罰。1929年蘇俄刑法典第19條規定“如果犯罪行為沒有實施是由于打算實施這個犯罪行為的人自動放棄實施的時候法院應當依照未遂犯或預備犯實際上已經完成的行為來決定適當的社會保衛方法”。該條規定有兩大特色一是未將中止犯規定于未遂犯之中而是將其獨立規定為一種犯罪未完成形態中止犯的范圍不僅包括已著手實施犯罪后自動放棄的情況也包括在犯罪預備階段放棄犯罪的情形。這一規定對我國的刑事立法產生了影響。二是對中止犯的處罰不是作為一種未完成罪處理而是按犯罪行為構成的其他既遂罪處罰。如自動中止強奸婦女的因其中止系為己意故不構成強奸罪。但因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已構成猥褻婦女罪故應按猥褻婦女罪的既遂處罰。對此種處理模式我國學者曾提出如下意見以實際危害結果認定中止犯性質之所以不正確主要是1它違背了認定犯罪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理對中止的處罰是對其中止前危害社會行為承擔責任先前行為是在原來的犯意指導下進行的。行為與犯意的性質是一致的如果以犯罪過程中造成另外的危害結果確定犯罪性質必然會產生客觀歸罪的弊端。2它會使有些中止犯無法處理而寬縱犯罪分子。就有損法律的尊嚴也是罰不當罪的表現。33規定中止犯可減輕處罰。如1971年瑞士刑法典第21條款規定“犯罪未完成如果由于行為人之本意者得不依未遂犯處罰?!痹摲ǖ?2第2款規定“行為人由于己意致力于避免犯罪結果之發生或阻止其結果發生者得減輕其刑?!?規定中止犯應減輕或免除處罰。如日本刑法典第4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減輕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應當減輕或免除刑罰?!表n國刑法典第26條規定“行為人已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中止犯免除處罰。如德國刑法典第24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己意中止犯罪之繼續實行或防止犯罪之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處罰?!?/p>
不難看出不僅兩大法系對中止犯的態度迥然不同大陸法系不同國家的刑事立法對中止犯的構成條件和處罰原則的規定也存在重大差異。
二我國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形態
據學者們考證自唐律以來我國刑法中已經有了近似現代刑法中區分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規定卻惟獨未有犯罪中止形態和處罰的明確表述。直至清朝末年20世紀初葉著名法學家沈家本受命主持修律時由其主持修訂的大清暫行新刑律第18條規定犯罪已著手而因己意中止者準未遂犯論得免除或減輕本刑。這一規定系模照德、日刑法將中止犯規定為未遂犯中的一種特殊形式而未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未完成形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