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中止標準

導讀:
如果犯罪已經得逞則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問題。是指犯罪分子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停止著手實施犯罪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之后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中止犯罪行為。放棄犯罪是出于行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引起犯罪中止的不同動機反映了犯罪人悔悟程度的差別但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因為犯罪中止不僅客觀上沒有發生犯罪結果而且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才使犯罪結果未發生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懸崖勒馬對社會是有益的。
如果犯罪已經得逞則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問題。是指犯罪分子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停止著手實施犯罪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之后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中止犯罪行為。放棄犯罪是出于行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引起犯罪中止的不同動機反映了犯罪人悔悟程度的差別但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因為犯罪中止不僅客觀上沒有發生犯罪結果而且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才使犯罪結果未發生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懸崖勒馬對社會是有益的。關于濫用職權罪中止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預備或者著手實行犯罪過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經得逞則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問題。
2必須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里包括兩種情況
(1)自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停止著手實施犯罪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之后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中止犯罪行為。放棄犯罪是出于行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如果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進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來則不能視為犯罪中止。
(2)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后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并主動采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促使犯罪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真誠悔悟認識到犯罪可恥洗手不干因被害人哭泣、求饒而產生同情、憐憫之心不忍再加害于人懾于法律的威嚴懼怕受到刑罰懲罰原有的犯罪欲望已通過其他途徑得到滿足或已經消失等。引起犯罪中止的不同動機反映了犯罪人悔悟程度的差別但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這樣規定體現了我國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因為犯罪中止不僅客觀上沒有發生犯罪結果而且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才使犯罪結果未發生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懸崖勒馬對社會是有益的。因此法律對中止犯的處罰采取了應當免除或應當減輕的從寬處罰的原則。這也是考慮到對犯罪分子判刑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既然犯罪分子自動放棄了犯罪又避免了犯罪結果的發生說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已經消除或者減弱罪犯已經悔罪容易接受改造處理上應當進一步從寬同時規定較輕的處罰有利于鼓勵犯罪分子中止犯罪以減少犯罪的社會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