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怎么處罰

導讀:
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我們認為這些行為的性質基本上還是為進一步實行犯罪制造條件不能認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而應視為犯罪預備行為。
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我們認為這些行為的性質基本上還是為進一步實行犯罪制造條件不能認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而應視為犯罪預備行為。關于犯罪預備怎么處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下列行為屬于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的行為
(1)準備用以殺傷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購買匕首、尋找棍棒、繩索等
(2)準備用以排除犯罪障礙的器械物品的如準備斧頭砸門準備鋸錯撬鎖等
(3)準備用以到達或逃離現場的交通工具的
(4)準備用以接近犯罪對象的工具的如準備翻墻用的梯子。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說規定對于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的概念和特征為認定犯罪預備提供了一般標準。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運用這些標準來認定犯罪預備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應注意下述三種區分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罪的預備階段區別開來。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的一種停頓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行為發展的一個過程。無疑這兩個概念是有著密切聯系的因為犯罪預備只能發生在犯罪的預備階段。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應對其承擔刑事責任的一種行為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一個時間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經過犯罪預備階段以后進入了實行的階段并最終完成了犯罪這時應作為犯罪既遂負刑事責任而不再單獨對犯罪預備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行為在準備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就應當以犯罪預備論處。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區別開來。犯意表示是在實施犯罪活動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圖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流露出來。犯意表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一定的行為但這一行為僅僅是其犯罪意圖的表露例如揚言殺人等還不屬于為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因此它和犯罪預備具有本質的區別犯意表示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也不具有對社會的現實危害性因此刑法沒有規定處罰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只是一種錯誤可以通過批評教育的方式加以解決。而犯罪預備是為著手實行犯罪而制造條件對社會存在著實際威脅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規定預備犯應負刑事責任。總之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正確地把它和犯意表示區別開來才能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防止出入人罪。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還必須把犯罪的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區別開來犯罪的實行行為主要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不難區分但也有少數情況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分存在一定難度。例如殺人、搶劫、強奸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隨行為、守候行為或尋找被害人的行為等到底是預備行為還是實行行為?對此在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我們認為這些行為的性質基本上還是為進一步實行犯罪制造條件不能認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而應視為犯罪預備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