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具體規定

導讀:
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在一般情況下由于預備犯僅僅處于犯罪的預備階段還沒有著手實施犯罪也沒有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結果其社會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對預備犯的處罰上可以輕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預備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可以依據刑法的規定免除處罰。此外對既遂犯是予以從輕處罰是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也由審判人員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決定。
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在一般情況下由于預備犯僅僅處于犯罪的預備階段還沒有著手實施犯罪也沒有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結果其社會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對預備犯的處罰上可以輕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預備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可以依據刑法的規定免除處罰。此外對既遂犯是予以從輕處罰是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也由審判人員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決定。關于犯罪預備具體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必須符合以下特征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定為兩種情況
一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毀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二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伙等等。
從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對實施犯罪所起的作用來看都是著手實施犯罪之前準備犯罪的行為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如果行為人僅僅將犯罪意圖表露出來而未進行犯罪的準備活動那就不是犯罪預備。
根據的規定對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一般情況下由于預備犯僅僅處于犯罪的預備階段還沒有著手實施犯罪也沒有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結果其社會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對預備犯的處罰上可以輕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對于個別預備犯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嚴重、危險性大的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預備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可以依據刑法的規定免除處罰。
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體應注意兩點
1、在使用罪名時應在罪名后加括弧標明預備形態問題如搶劫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態也應如此如搶劫罪(未遂)、搶劫罪(中止)。下文不再贅述。
2、對預備犯原則上應予以從寬處罰。但是刑法對預備犯規定的處罰原則是得減主義。即審判人員可以予以從寬處罰也可以不予從寬處罰。此外對既遂犯是予以從輕處罰是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也由審判人員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決定。
3、應注意犯罪預備與刑法第13條但書的關系。犯罪預備的成立以犯罪行為足以構成犯罪為前提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刑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情況的應依法不認為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ensp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