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界限論

導讀:
2.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歸責基礎的差異體現了兩者的主要目的一為補償,一為懲罰,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之所以會在立法目的上產生差別,我們需要從不同價值取向決定下的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目的之差異上去探尋究竟,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在立法目的上的不同取決于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在目的上的差異,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在立法目的上的不同取決于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在目的上的差異,侵權責任的歸責基礎主要在于客觀損害,至于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則是次要的。
關鍵詞共同侵權共同犯罪侵權法刑法界限內容提要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分別屬于侵權法與刑法中的兩項不同的制度。由于法律規定的模糊性、個案的復雜性、個人主觀認識的差異性以及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各自領域內理論學說的紛爭,導致兩者間的界限模糊。應從立法目的、本質、構成要件、法律責任等方面界分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在立法目的上的不同取決于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在目的上的差異。關于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界限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詞共同侵權共同犯罪侵權法刑法界限
內容提要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分別屬于侵權法與刑法中的兩項不同的制度。由于法律規定的模糊性、個案的復雜性、個人主觀認識的差異性以及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各自領域內理論學說的紛爭,導致兩者間的界限模糊。應從立法目的、本質、構成要件、法律責任等方面界分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
關于共同侵權的內容,學界意見不一,但都無一例外地認為應包括共同加害和共同危險。共同加害,又稱狹義的共同侵權,“謂數人共同不法對于同一之損害予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1(p172)共同危險,又稱準共同侵權,“乃數人共為有侵害權利危險性之行為,而不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是也”。2(p144)而關于共同犯罪,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文我們選取共同侵權中的共同加害和共同危險這兩項內容作為研究對象,將二者與共同犯罪相比較,藉以明確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的界限。一、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設定的立法目的侵權法設立共同侵權的目的主要在于補償受害人所受損害,而刑法規定共同犯罪的目的則主要在于懲罰共同犯罪人。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在立法目的上的不同取決于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在目的上的差異。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之所以會在立法目的上產生差別,我們需要從不同價值取向決定下的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目的之差異上去探尋究竟。1.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性質上的差異決定了兩者的主要目的一為補償,一為懲罰。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性質上體現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交換關系。由于侵權責任存在于民事主體之間,主體地位的平等性決定了一方對另一方施加懲罰的前提不存在由于侵權責任體現的是一種交換關系,交換關系的終結就意味著對受害人所受損害給予了彌補。法律對侵權責任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維護這種交換關系。刑事責任是行為人因違反刑事法律構成犯罪所依法應承擔的刑罰后果,在性質上體現為個人與國家之間的破環與反破壞、反抗與遏制的關系。刑事責任以犯罪行為為前提,犯罪行為是對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的根本侵犯,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系的斗爭”。3(p379)由于刑事責任產生于作為管理者的國家和作為被管理者的個人之間,雙方的地位不平等決定了前者對后者施加懲罰的前提存在由于刑事責任體現為一種破壞與反破壞、反抗與遏制的關系,這種關系本身就意味著國家對犯罪人的懲罰。2.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歸責基礎的差異體現了兩者的主要目的一為補償,一為懲罰。侵權責任的歸責基礎主要在于客觀損害,至于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則是次要的。一方面,侵權行為的成立須以發生現實損害為必要侵權責任的產生也以發生現實損害為必要。至于行為人承擔多大的侵權責任也要以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為標準。另一方面,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中,過錯責任原則雖然意味著“無過錯、無責任”,但過錯的認定應從客觀損害出發,且依據客觀的標準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均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歸責基礎,只要發生客觀損害,就應承擔侵權責任。可見,侵權責任的歸責基礎主要在于客觀損害而非主觀過錯。刑事責任的歸責基礎主要在于行為人的主觀罪過,而非客觀損害。表現為行為人在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實施了犯罪行為,即使未發生任何損害后果,行為人也應承擔刑事責任,例如預備犯、未遂犯相反,行為人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主觀上若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或過失,即使發生了損害后果,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例如意外事件、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過失犯罪雖以損害后果的發生為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但客觀損害并非過失犯罪之歸責基礎,而是作為衡量主觀過失的一項參照物。主觀上若無過失,刑事責任便無從談起。至于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輕重的依據,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其主觀惡性的大小。可見主觀惡性在刑事責任歸責中的重要地位。“懲罰與過錯相表里,懲罰性責任的法律思維邏輯可以概括為有責任是因為有過錯而不是因為有損害,無過錯即無責任。”4(p252)3.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責任形式的差異體現了兩者的目的一為補償,一為懲罰侵權責任的責任形式主要是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既是一種債又是一種民事責任。無論是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均以支付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財產作為承擔責任的主要形式。因此損害賠償的適用不會給責任人帶來生理或精神上的痛苦,即使在客觀上給責任人帶來精神上的壓力,但這并非損害賠償責任本身的內涵。可見,補償性是損害賠償的本質屬性。刑事責任主要采取自由刑和生命刑的刑罰方式,體現為一種人身責任。刑事責任也有財產刑的方式,如罰金、沒收財產,但這些方式在性質上是附加刑,其適用的目的也在于懲罰而非補償。綜上,侵權法與刑法之不同價值取向決定了侵權責任之目的主要在于補償,刑事責任之目的則主要在于懲罰。因而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的立法目的分別重在體現補償和懲罰,但主要目的并非唯一目的。二、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的本質由于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各自之本質究竟應為主觀之共同還是客觀之共同抑或主客觀統一之共同,學者們意見不一,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在理論上的混同。筆者認為,共同侵權之本質應采客觀說,共同犯罪之本質則應采主客觀統一說。其理由可以從侵權法與刑法之不同價值取向所衍生出的侵權法與刑法之理論上的差異來加以說明1.侵權法之客觀性與刑法之主觀性在民法法律要件之構成,注重行為結果及損害之公平分擔,故應客觀的予以較量,而在刑法則在于行為人之處罰及社會防衛,注意行為人之犯意與刑罰之適應及效果,故應主觀的加以權衡。5(p505)在侵權法,歸責原則的不同決定了責任構成要件的差異。在以過錯為歸責原則的一般侵權行為中,法律要求具備致害行為、損害、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四個要件,此亦為通說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在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以及適用公平責任的侵權行為中,法律通常要求具備致害行為、損害、因果關系三個要件。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當涵蓋所有的侵權責任,這就要求侵權理論拋棄以往將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當作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傳統觀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為致害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可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著重于侵權行為的客觀方面,主觀過錯僅為選擇要件。此即體現了侵權法之客觀性。侵權法之客觀性決定了共同侵權之本質應采客觀說。主觀說及折衷說將主觀過錯作為共同侵權之本質或本質的一方面的觀點顯然有違侵權法之客觀性。而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共同危險行為,“其與純粹之共同侵權行為不同者,非因全體之行為使其發生損害,惟因其中之某人之行為而使其發生結果,然不知其為誰之時也”。6(p543)根據共同危險行為的特點,其本質應采客觀說中的致害人的不能確知說。主客觀相統一是我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貫穿于犯罪論的始終。我國刑法通說認為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由于造成客觀損害結果的行為,是受人的主觀因素支配的,表現了人的主觀惡性,因而社會危害性是主觀方面的罪過和客觀方面的行為的統一。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由刑法加以規定的犯罪構成,是一系列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整體。而在犯罪構成各要件中,“犯罪構成的核心不是構成中的客觀要件—‘行為’,而是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行為中所包含的主觀罪過(故意和過失)”。7(p269)此即體現了刑法之主觀性(實際上是在主客觀統一的基礎上更為重視主觀罪過)。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種特殊形態,我國刑法明文規定把共同犯罪的主觀罪過限定在故意的范圍之內。刑法之主觀性決定了共同犯罪之本質應采主客觀統一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