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

導讀:
換而言之要求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片面共犯情形中的單方面的認識顯然不符合這一要件這種單方面的主觀上一廂情愿的共同犯罪故意實際上根本就沒有意思聯絡的存在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共同犯罪故意,換而言之要求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片面共犯情形中的單方面的認識顯然不符合這一要件這種單方面的主觀上一廂情愿的共同犯罪故意實際上根本就沒有意思聯絡的存在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否存在意思聯絡是認定共同犯罪故意的關鍵正是通過意思聯絡這一紐帶實現了二人以上的犯罪故意之間的有機統一,是否存在意思聯絡是認定共同犯罪故意的關鍵正是通過意思聯絡這一紐帶實現了二人以上的犯罪故意之間的有機統一,其中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行為人都應當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與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但無論采用何種聯絡方式都必須存在共同犯罪人之間的主觀意思交流(也稱之為合意)否則就談不上形成共同犯罪的意思。
共同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應當具有一些基本內容。換而言之要求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片面共犯情形中的單方面的認識顯然不符合這一要件這種單方面的主觀上一廂情愿的共同犯罪故意實際上根本就沒有意思聯絡的存在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否存在意思聯絡是認定共同犯罪故意的關鍵正是通過意思聯絡這一紐帶實現了二人以上的犯罪故意之間的有機統一。認識到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關于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應當具有一些基本內容。其中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行為人都應當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與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換而言之要求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片面共犯情形中的單方面的認識顯然不符合這一要件這種單方面的主觀上一廂情愿的共同犯罪故意實際上根本就沒有意思聯絡的存在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否存在意思聯絡是認定共同犯罪故意的關鍵正是通過意思聯絡這一紐帶實現了二人以上的犯罪故意之間的有機統一。前蘇聯刑法學家特拉伊寧就明確指出不要求各共犯之間有一定的主觀聯系就必然會把刑事責任建立在幾個人的不同的行為客觀巧合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必然會導致所發生結果的客觀歸罪。至于共同犯罪人之間意思聯絡的具體形式可以多種多樣既可以是通過語言文字等媒介的合謀也可以是通過肢體、眼神等方式的暗示而心領神會。但無論采用何種聯絡方式都必須存在共同犯罪人之間的主觀意思交流(也稱之為合意)否則就談不上形成共同犯罪的意思。當然需要指出的是在人數超過二人的共同犯罪中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意思聯絡并非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間都有這種聯絡只要實行犯與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意思聯絡就夠了其他共犯人之間(如幫助犯之間)可能并不一定存在這種直接的意思聯絡。
(2)行為人不僅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引起的結果而且認識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會引起的犯罪結果。
(3)認識到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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