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犯的主犯認定應堅持整體評價原則

導讀:
二、具體認定與理由從本案的事實來看三被告人的搶劫犯罪行為構成刑法理論上的連續犯,因此單獨對連續犯的每一次犯罪行為進行獨立評價破壞了對連續犯連續性行為的整體認定,因此單獨對連續犯的每一次犯罪行為進行獨立評價破壞了對連續犯連續性行為的整體認定,如果單獨對其每一次搶劫犯罪行為進行評價則割裂了三被告人連續的意圖與具體犯罪行為之間的聯系,本案當中三被告人連續實施了三次搶劫犯罪行為這既是三被告人犯罪行為連續性的外在化表現又是三被告人搶劫犯罪連續性意圖的體現。
被告人于某駕駛摩托車搭載被告人徐某、馬某被告人徐某持兇器對單身婦女進行人身威脅被告人馬某、于某劫取財物。被告人徐某、馬某在三次搶劫犯罪當中作用地位一致所以在認定主從犯問題上沒有異議。有同志認為在三次搶劫犯罪當中兩次定主犯一次定從犯則全案宜定主犯。第三連續犯所構成的數個犯罪之間必須具有連續性。第四連續犯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觸犯同一罪名。根據刑法理論連續犯是處斷上的一罪因此三被告人只成立單一的搶劫罪共犯。對于連續犯的主犯認定筆者認為應當堅持整體評價的原則。因此單獨對連續犯的每一次犯罪行為進行獨立評價破壞了對連續犯連續性行為的整體認定。關于連續犯的主犯認定應堅持整體評價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基本案情
2007年8月期間被告人徐某、于某、馬某等三人預謀在夜間對單身婦女實施搶劫。被告人于某駕駛摩托車搭載被告人徐某、馬某被告人徐某持兇器對單身婦女進行人身威脅被告人馬某、于某劫取財物。至案發時三被告人計作案三次劫得財物價值數千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在三次搶劫犯罪中均是主犯被告人馬某在三次搶劫犯罪中均是從犯被告人于某在前兩次搶劫犯罪中是主犯在第三次搶劫犯罪中是從犯。據此提請法院判處。被告人徐某、馬某在三次搶劫犯罪當中作用地位一致所以在認定主從犯問題上沒有異議。但被告人于某在三次搶劫犯罪當中作用地位不一致所以對其整體犯罪的地位作用作何種評價則值得探討。有同志認為在三次搶劫犯罪當中兩次定主犯一次定從犯則全案宜定主犯。但若依這樣的邏輯是否意味著在三次搶劫犯罪當中兩次定從犯一次定主犯則全案宜定從犯呢?筆者認為這一認定思路值得商榷。
二、具體認定與理由
從本案的事實來看三被告人的搶劫犯罪行為構成刑法理論上的連續犯。所謂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于數個同一的犯罪故意連續多次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連續犯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連續犯必須基于連續意圖支配下的數個同一犯罪故意。第二連續犯必須實施數個足以單獨構成犯罪的危害行為。第三連續犯所構成的數個犯罪之間必須具有連續性。第四連續犯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觸犯同一罪名。本案當中三被告人基于連續的搶劫犯罪故意實施了三次的搶劫犯罪行為每一次均單獨構成搶劫罪而且每次均是共同犯罪。根據刑法理論連續犯是處斷上的一罪因此三被告人只成立單一的搶劫罪共犯。對于連續犯的主犯認定筆者認為應當堅持整體評價的原則。
首先從連續犯的主觀方面來看行為人具有連續意圖。所謂連續意圖是指行為人在著手實施一系列犯罪行為之前對于即將實行的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的連續性的認識并基于此種認識決意追求數個相對獨立的犯罪行為連續進行狀態實際發生的心理態度。本案當中三被告人事先共謀結伙作案對于三次搶劫犯罪均有連續的意圖。因此三被告人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直接受其連續意圖的支配。如果單獨對其每一次搶劫犯罪行為進行評價則割裂了三被告人連續的意圖與具體犯罪行為之間的聯系。所以不宜認定被告人于某前兩次搶劫是主犯第三次搶劫是從犯。
其次從連續犯的客觀方面來看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連續性。從本質上講所謂數個犯罪之間的連續性是犯罪的連續意圖及其所制約的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的統一。本案當中三被告人連續實施了三次搶劫犯罪行為這既是三被告人犯罪行為連續性的外在化表現又是三被告人搶劫犯罪連續性意圖的體現。因此單獨對連續犯的每一次犯罪行為進行獨立評價破壞了對連續犯連續性行為的整體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