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基本原則

導讀:
在認定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堅決要求離婚的不管要求離婚的是加害人還是受害人人民法院均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愿維護婚姻自由原則盡快調解或判決離婚避免因久拖不決而出現更嚴重的暴力傷害行為。在辦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過程中應當堅持照顧受害人以及因此直接或間接受害的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做出與這一原則相悖的裁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1、性別平等原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個平等是指實質意義上的兩性平等。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時應當堅持實質意義上的性別平等原則避免一切形式的隱性歧視如,對女性在社會上和家庭中的人身權利保障采取雙重標準,或者形式上男女平等對待實質上區別對待。
2、禁止家庭暴力原則
禁止家庭暴力是我國批準加入的聯合國相關文件對各國政府提出的要求也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重要規定。我國各省市先后頒布的69個地方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規也對家庭暴力作了禁止性規定。雖然上述規定只是原則性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但是眾多的法規和政策體現了我國各級政府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態度和決心這也是本指南的核心。
3、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和離婚自由。結婚需要兩個人的合意離婚則只需一人提出且符合離婚條件即可。人民法院在維護當事人結婚自由的同時對離婚自由的維護不可偏廢。當事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只要有離婚的法定理由人民法院經調解不能達成和解的應當調解或判決離婚。
在認定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堅決要求離婚的不管要求離婚的是加害人還是受害人人民法院均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愿維護婚姻自由原則盡快調解或判決離婚避免因久拖不決而出現更嚴重的暴力傷害行為。
一個不幸的婚姻死亡后可以產生兩個幸福的婚姻。即使其中有少數當事人是因為一時沖動而草率離婚的作為成年人他(她)們也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況且他們可以輕而易舉地到民政部門辦理復婚手續。即使復婚不可能了這個經歷也將教會他們珍惜自己未來的婚姻。
4、適當照顧受害人、未成年子女原則
最大限度保護和實現弱勢群體的權利是司法機關永恒的價值取向。在辦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過程中應當堅持照顧受害人以及因此直接或間接受害的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做出與這一原則相悖的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