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會怎么審理家庭暴力婚姻案件?

導讀: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發揮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機構合作鏈條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審理組織專門化
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盡可能成立專門合議庭或安排專人獨任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盡可能安排具有婚姻家庭經驗和人生閱歷較為豐富的中年法官或者接受過家庭暴力專業培訓和具備性別敏感性的法官辦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提高辦案效率和探索審理此類案件的專門經驗。
這是因為,處理家庭暴力問題不僅需要法學還需要社會學、心理學、女性學和性別平等理論等知識屬于跨學科專業范疇。越是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社會閱歷的人越能理解婚姻案件中雙方的心理互動模式和家庭暴力對婚姻的傷害也就越能妥善處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
2、法官接受性別意識和家庭暴力知識培訓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性別平等和家庭暴力知識納入到法官在職培訓課程之中,并納入考核內容。辦理相關案件的法官每年應當接受不少于12個小時性別意識培訓和不少于18個小時家庭暴力知識培訓等。培訓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家庭暴力的性質、范圍及其發生的根本原因,
(2)家庭暴力關系中雙方的互動模式,
(3)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人身安全的保障措施,
(4)家庭暴力受害人和加害人可求助的社會機構及其職能,
(5)司法程序中的性別偏見,
(6)家庭暴力對幸福家庭與和諧社會的破壞作用以及對兒童心理和行為的惡劣影響。
3、為其他機構、人員提供相關培訓
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問題需要多機構合作才能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發揮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機構合作鏈條中的作用。有條件的法院應當到當地大中小學、公安、婦聯、醫院、庇護所、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機構提供性別平等、家庭暴力知識和相關法律實務知識培訓以提高整個社會預防和應對家庭暴力的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