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家暴婚姻案件會怎么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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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無過錯原則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沒有權利,在包括家庭在內的任何場合,侵害他人人身權利。法官辦理案件過程中,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責備受害人,或要求受害人調整行為作為不挨打的交換條件。否則,就有可能無意中強化“做錯事就該打”的錯誤觀念。
2、有保留的中立原則
法官應當采取有保留的中立態度,通過對調解過程的掌控,減少加害人對受害人的不當影響,調整雙方不平等的權利結構,提高受害人主張并維護自身權利的能力。
這是因為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具有與普通民事案件不同的規律和特點,其中最大的差異在于雙方不平等的互動模式,加害人在平常就控制了雙方之間的話語權,案件調解時也往往會表現出控制欲,而受害人則因加害人的暴力威懾難以主張權利。要打破這種不平等的互動模式,需要法官對弱者的適度傾斜和道義上的支持。
3、背靠背調解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面對面調解可能會增加受害人繼續遭受加害人騷擾、威脅、恐嚇和人身傷害的危險性。因此,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發現存在上述可能性而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采取背靠背的調解方式,以利于保護受害人的人身權利。
4、適時調解和多元解紛機制的運用
法官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靈活地決定在庭前、庭中、庭后進行調解。
對于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還可以運用多元解紛機制,邀請有關人員協助調解或者委托婦聯或人民調解等組織或有關人員調解等多種調解形式對案件進行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