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的構成結構新析

導讀:
我國著名刑法分則研究專家王作富教授在論析到這種情況時認為對于故意致人死亡的從殺人與占有財物的不可分割的直接聯系看實際上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故意殺人罪(圖財殺人)和搶劫罪(殺人搶劫)兩個罪名符合想像競合犯的特征,著名學者張明楷教授認為如果將本案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會出現如下現象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因而致人死亡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沒有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作為涉及罪數形態的結果加重犯自提出迄今一直處于疑云重重與迷霧籠罩之中更有甚者認為其存在的合法性都成為問題。在我國修訂后的刑法中有一些條款涉及到結果加重犯但由于存在上述背景大家也是仁智互見意見分歧并影響到實務中對此類案件適用法律的統一性。亦即按照修訂刑法的規定為了避免出現輕縱故意殺人犯的弊端對于上述案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是適當和必要的。而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應認定為搶劫罪即這種情況實際上屬于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的未遂。應該認為在行為人故意造成加重結果卻沒有發生加重結果的情況下應認定成立結果加重犯的未遂。關于結果加重犯的構成結構新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作為涉及罪數形態的結果加重犯自提出迄今一直處于疑云重重與迷霧籠罩之中更有甚者認為其存在的合法性都成為問題。在我國修訂后的刑法中有一些條款涉及到結果加重犯但由于存在上述背景大家也是仁智互見意見分歧并影響到實務中對此類案件適用法律的統一性。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
一、結果加重犯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針對相同案件何以得出想像的競合犯與結果加重犯兩種犯罪形態的結論
一般說來區分想像的競合犯與結果加重犯似乎并不困難然而事實上并非如此。請看下列案例
2002年6月17日晚被告人朱某、房甲、房乙共謀搶劫出租車司機。朱某提議將出租車司機騙至鄉村偏僻路段先殺人再劫貨然后將尸體藏入出租車后備箱駕車駛離現場后棄車。朱等三人攜帶水果刀、尼龍繩租乘羅某駕駛的出租車次日零時許三被告人將羅某騙至偏僻處用尼龍繩套住羅某頸部并用水果刀刺羅的手臂及腹部致羅不省人事劫得羅某手機1部人民幣100余元然后將羅某推至路坡下三人棄車逃逸。羅某蘇醒后報案所受損傷經鑒定為輕傷。面對此案有兩種處理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1為什么呢?我國著名刑法分則研究專家王作富教授在論析到這種情況時認為對于故意致人死亡的從殺人與占有財物的不可分割的直接聯系看實際上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故意殺人罪(圖財殺人)和搶劫罪(殺人搶劫)兩個罪名符合想像競合犯的特征。2(p17)并說從有力打擊犯罪出發對這種案件應當從一重處斷而不是只定搶劫罪。因為對于當場殺死被害人后當場占有其財物案件來說在修訂后刑法以前無論是殺人既遂還是未遂以搶劫罪論處都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從罪刑關系看沒有什么問題。可是按照修訂后刑法的規定假如預謀先殺人后奪財而結果其殺人未遂又不具備刑法第263條的搶劫罪的8種加重情節則只能按該條第1款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作為故意殺人罪(未遂)則應在第232條規定的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檔次之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可能以殺人未遂為由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按照修訂刑法的規定為了避免出現輕縱故意殺人犯的弊端對于上述案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是適當和必要的。
而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應認定為搶劫罪即這種情況實際上屬于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的未遂。著名學者張明楷教授認為如果將本案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會出現如下現象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因而致人死亡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沒有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這顯然是一種不合理、不正常的現象。應該認為在行為人故意造成加重結果卻沒有發生加重結果的情況下應認定成立結果加重犯的未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