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貸款后個人“借”用不付利息如何定性

導讀:
理由是劉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王某索借借款數額巨大其利息已經遠遠超過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構成受賄罪王某擅自決定以單位的名義將公款借給劉某個人使用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王某使用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且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而劉某與王某共謀指使王某取得挪用款并使用該挪用款應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理由是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王某使用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且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而劉某與王某共謀指使王某取得挪用款并使用該挪用款應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王某應允一年后劉某將80萬元歸還但未支付利息。理由是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王某使用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且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而劉某與王某共謀指使王某取得挪用款并使用該挪用款應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王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盡管王某是為了單位謀取利益而將公款挪給劉某使用但其并未經過組織程序不能認定為是單位行為其為單位謀取利益的動機可以在量刑中作為酌定從輕的理由但不能作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的理由。關于發放貸款后個人“借”用不付利息如何定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應按受賄罪與挪用公款罪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理
案情某市一國有醫院因資金短缺經院務會研究決定向市房管局申請政策性房改貸款500萬元。在辦理這筆貸款過程中市房管局局長劉某私下要求該醫院院長王某須從這500萬元貸款中借出80萬元給其個人經營周轉一年并要求其保密不要將此事讓醫院其他領導知道。王某應允一年后劉某將80萬元歸還但未支付利息。
分歧意見本案在處理中對于劉某與王某是否構成犯罪、分別構成什么罪的問題上出現了幾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與王某的行為均構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王某使用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且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而劉某與王某共謀指使王某取得挪用款并使用該挪用款應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王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劉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王某索借借款數額巨大其利息已經遠遠超過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構成受賄罪王某擅自決定以單位的名義將公款借給劉某個人使用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與挪用公款罪的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理王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劉某與王某的行為均構成挪用公款罪。
王某身為國有單位的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80萬元借給劉某使用一年其行為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第一款中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規定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情形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盡管王某是為了單位謀取利益而將公款挪給劉某使用但其并未經過組織程序不能認定為是單位行為其為單位謀取利益的動機可以在量刑中作為酌定從輕的理由但不能作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的理由。況且全國人大的立法解釋也沒有把以單位名義、為單位謀取利益將公款借給個人的行為排除在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之外仍屬于歸個人使用的挪用公款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