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

導讀:
答: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買賣車輛未辦理過戶手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原車主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請示的批復(2004年12月31日粵高法民一復字[2004]13號)規定,鑒于此類案件具體情況差異較大,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發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訴至法院的,依照第一百二十三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粵高法發[2004]34號)第三十七條等有關規定,確定登記車主的民事責任。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個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買賣車輛未辦理過戶手續,車輛發生,原車主(賣方)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答: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買賣車輛未辦理過戶手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原車主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請示的批復(2004年12月31日粵高法民一復字[2004]13號)規定,鑒于此類案件具體情況差異較大,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2004年5月1日實施前發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訴至法院的,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公安廳《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粵高法發[1996]15號)第七條等有關規定,確定登記車主的民事責任。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發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訴至法院的,依照第一百二十三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粵高法發[2004]34號)第三十七條等有關規定,確定登記車主的民事責任。但如果登記車主系分期付款買賣的賣方或在車輛被盜用后致使人損害的情形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法釋[2000]38號)和《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13號)的規定,登記車主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2、無證駕車正常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應承擔事故責任?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據此,無證駕車正常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應承擔責任,關鍵是要看無證駕駛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倘若有因果關系,則承擔事故責任,反之,不承擔事故責任,但應給予行政處罰。
3、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應承擔事故責任?
4、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發生交通事故,占用者是否應承擔事故責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個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公路法》第46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暢通的活動。所以,對由于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給道路安全通行造成嚴重障礙的,因此發生的交通事故,占用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同時有違章行為導致發生交通事故,應如何認定事故責任?
6、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應承擔事故責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5條第2款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7、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處于靜止狀態被撞,故障車駕駛人是否應承擔責任?
答:此種情況要視情況而定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0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所以,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停放處于靜止狀態被撞是否應承擔責任的關鍵是機動車輛的駕駛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護警告措施。
8、擅自改變機動車結構發生交通事故,應如何承擔責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所以,擅自改變機動車結構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應當負相應責任。
9、橫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撞死,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應當承擔事故責任?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鏟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但同時該法第76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所以,橫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撞死的,機動車盡管不負事故責任,但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但可以減輕其賠償責任。
10、違反停車規定隨意停車,因而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要承擔責任?
11、逃逸,導致事故事實無法查證的,應如何認定事故責任?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1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并終生不能重新考取駕駛證。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道路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5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