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如何規定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的

導讀:
而且只有在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行為造成時機動車一方才能免責。因此作為原告的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應對損害結果負全部舉證責任。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如何規定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且只有在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行為造成時機動車一方才能免責。因此作為原告的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應對損害結果負全部舉證責任。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如何規定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稱交法)實施一周年來在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第76條的司法實踐中對該條(一)款發生在機動車之間它與其他普通侵權賠償相比無太多的特殊性而(二)款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卻引起了人們的廣泛討論尤其是“機動車負全責”以及保險公司將成為“報銷公司”等問題更是爭論的焦點。有爭論就有探討本文現就76條的立法歸責原則、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與舉證責任及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與訴訟地位的理解和適用進行探討。
一、交法確立的歸責原則
從交法第76條的規定來看保險公司以及機動車一方是否承擔責任與自身有無過錯沒有關系其不能以自己沒有過錯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即其承擔責任不以有過錯為前提。而且只有在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行為造成時機動車一方才能免責。可見交法確立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交法確立的原則延續了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精神改變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以責論處”的交通事故處理原則更是對所謂“撞了白撞”的地方性道路交通規則的否定。它體現了對生命和公平原則的尊重符合以人為本的現代法治理念。
二、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與舉證責任
有人認為交法的規定會導致“行人違章、機動車負全責”。其實不然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機動車而言是不以有過錯為其承擔責任的前提。但對于行人來說仍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有過錯的就要承擔與過錯相適應的責任。法條本身既規定了保險公司在一定范圍內的先行賠償責任也規定了機動車一方的減責、免責條件。可見“機動車負全責”的觀點是片面的。應該說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與其自身過錯無關但與行人的過錯成反比只有在行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由機動車在保險公司賠付額度外負全責。
交法第76條也決定了相關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一般來說原告只須對所謂權利產生事實加以證明而被告則只須對所謂權利妨礙事實和權利消滅事實加以證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實行客觀歸責損害結果是唯一的歸責事實依據也是損害請求權產生的基礎。因此作為原告的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應對損害結果負全部舉證責任。對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法規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處理措施的減責事實以及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事故損失存在故意行為的免責事實均與事故損害結果無關既不能用來否定或認可損害結果也不能影響事故損害結果的大小但確是妨礙或消滅原告權利的事實因此被告機動車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這些事實存在必然要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