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責任該如何認定?

導讀:
檢察機關在實體上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時,首先應審查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基于充分證據的認定,還是基于缺乏充分證據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推定,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各司法機關都認為它是一種鑒定結論,因此,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案件中都未對它的合法性,特別是在實體上是否符合刑事訴訟的要求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對基于缺乏充分證據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推定責任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應不予采信。
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對基于缺乏充分證據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推定責任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應不予采信。關于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責任該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當前刑事訴訟中對交通肇事案件的責任認定書使用的現狀
根據關于的規定和司法機關偵辦、審理交通肇事案的情況,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關鍵在于對交通肇事案件的責任認定和交通肇事造成的后果,又由于交通肇事的后果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偵辦和審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核心就在于對交通肇事案件的責任認定,直接體現為交通肇事案件的責任認定書的制作和審查。公安機關認定責任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2004年5月1日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公安機關據此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各司法機關都認為它是一種鑒定結論,因此,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案件中都未對它的合法性,特別是在實體上是否符合刑事訴訟的要求進行審查。
二、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進行司法審查的理由
1、在當前的刑事訴訟中,交通肇事案件是由隸屬于公安機關的交通警察偵查辦理,這種自行偵查自行認定、以自己認定的結論作為定案的根據的操作程序,顯然是不符合現代司法理念要求的。
2、交通肇事責任認定書既有鑒定結論的性質又有行政認定的成分,不符合刑事訴訟證據證明標準的要求。公安機關對交通肇事責任認定主要是依據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在其中:第二十條: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這些都是推定責任,不符合刑事訴訟的證據要求。就如同民事判決中以推定方式認定的結論不能作為刑事證據使用一樣。民事訴訟和行政處罰中的證據的證明標準要遠遠低于刑事證據的證明標準。
3、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與職責要求還有較大差距。鑒定的隨意性大、科學性差、權威性低。
三、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進行司法審查的方式和步驟
1、程序審查。
作出故責任認定書的主體和時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完整、手續是否齊備。是否是有鑒定資格的主體在法定的時限內依據法律及有關程序作出的。
2、實體審查。
檢察機關在實體上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時,首先應審查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基于充分證據的認定,還是基于缺乏充分證據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推定。如果是前者,則應對事故認定書的刑事合法性及效力予以確認;如果是后者,則應否認其合法性和效力,進而對該案不批準逮捕、退查或者不起訴。其次,還應審查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是否依據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2004年5月1日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對基于缺乏充分證據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推定責任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應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