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導讀: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針對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和便于司法實踐的延續性,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界定為刑事訴訟中的鑒定結論,有利于對交通肇事案件的正確處理。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以及法庭審理情況作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采信的決定。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載明哪些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針對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和便于司法實踐的延續性,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界定為刑事訴訟中的鑒定結論,有利于對交通肇事案件的正確處理。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以及法庭審理情況作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采信的決定。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載明哪些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三)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3、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相關法律知識: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制作、采信及變更程序。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的上述問題,是涉及到交通肇事案件中罪與非罪,正確量刑和處理的關健問題,也是司法實踐當中經常遇到而又難以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要解決上述問題應做到:
(一)正確界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刑事訴訟證據中的法律地位。
針對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和便于司法實踐的延續性,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界定為刑事訴訟中的鑒定結論,有利于對交通肇事案件的正確處理。鑒定結論是鑒定人根據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的結論性的判斷。鑒定結論作為訴訟中的一種獨立的證據,其作用和意義在于:
(1)鑒定結論是正確認識和處理案件的重要根據之一;
(2)鑒定結論是查明案件事實,確定案件性質,明確責任的重要根據;
(3)鑒定結論是審查、判斷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處理交通肇事案件中確實發揮了鑒定結論的作用。
(二)從立法上完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采信和變更程序。
筆者認為,首先應改變目前事故責任認定主體由單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規定,設立由道路交通、城市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共同組成的專門機構(可稱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心)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鑒定,確定和劃分事故責任。對該機構的性質和管理可參照價格認定中心的性質和管理方式,交通事故案件偵查人員不得直接參與事故責任的認定。其次要明確規定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變更以及采信程序,特別是檢察院、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事故責任
認定書有明顯錯誤時,可以委托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有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專門機構(責任認定中心)進行復核認定;還可以在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立事故責任認定的最終認定機構。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以及法庭審理情況作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采信的決定。如果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被法庭采信,則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通過以上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減少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人為因素,杜絕錯案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