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的第三人怎么來認定?

導讀:
反之,對于下車過程中公交車司機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乘客受傷的情形,乘客未完全下車,應視為車上人員,不應認定為“第三人”,不應得到交強險的賠償,對于上車過程中公交車司機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乘客受傷的情形,乘客未完全上車,不應視為車上乘客,應視為車外人員,因此應該屬于交強險“第三人”的范圍,應該得到交強險的賠償,對于上車過程中公交車司機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乘客受傷的情形,乘客未完全上車,不應視為車上乘客,應視為車外人員,因此應該屬于交強險“第三人”的范圍,應該得到交強險的賠償。
所謂交強險的“第三人”,指交強險的被保險人對之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人。結合《交強險條例》的目的,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應該將此種情形下的受害人納入交強險“第三人”的范圍。此種情形,駕駛人本人是被保險人,且對機動車有實際的控制力,因行為人自己的過錯造成自身受損害,對其賠償不符合交強險的規定,不應認定其為交強險“第三人”。對于上車過程中公交車司機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乘客受傷的情形,乘客未完全上車,不應視為車上乘客,應視為車外人員,因此應該屬于交強險“第三人”的范圍,應該得到交強險的賠償。關于交強險的第三人怎么來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交強險的“第三人”,指交強險的被保險人對之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一是車上人員下車休息時,被疏忽的駕駛人撞傷或撞死的情形。該庭認為,在發生事故時,此類人員已經不屬于車上人員,此時受害人與其他普通“第三人”一樣,對機動車危險的控制力沒有任何實質差別,處于弱勢地位。結合《交強險條例》的目的,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應該將此種情形下的受害人納入交強險“第三人”的范圍。
三是駕駛人下車查看車輛狀況時,被未熄火的車輛輾壓受傷的情形。此種情形,駕駛人本人是被保險人,且對機動車有實際的控制力,因行為人自己的過錯造成自身受損害,對其賠償不符合交強險的規定,不應認定其為交強險“第三人”。
四是乘客上下公交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常見的情況是,乘客一只腳在公交車上一只腳在公交車下,公交車突然關閉車門導致其倒地受傷的情形。對于上車過程中公交車司機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乘客受傷的情形,乘客未完全上車,不應視為車上乘客,應視為車外人員,因此應該屬于交強險“第三人”的范圍,應該得到交強險的賠償。反之,對于下車過程中公交車司機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乘客受傷的情形,乘客未完全下車,應視為車上人員,不應認定為“第三人”,不應得到交強險的賠償。
“本車人員”與“非本車人員”身份可轉換
法官說,通常認為第三者的范圍應限定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本車人員以外的人員。若是造成本車人員即本車駕駛員或乘車人損害的,本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但在許多情況下,本車人員與非本車人員并非固定不變,在一定時空條件下二者身份可轉換。
比如,乘客乘出租車到達目的地,下車后被出租車撞傷,因其已完全脫離車輛,與其他第三者一樣沒有對機動車危險的控制力,即符合第三者條件,應得到交強險賠償。
再如,駕駛員下車后從后備箱取東西,被未熄火或沒采取必要制動措施的車輛撞傷,駕駛員雖已離開車,似乎符合第三者條件,但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駕駛員本人即為被保險人,并對機動車存在實際控制能力,因其自身過錯造成本人受到損害,此時并不符合第三者條件,并非交強險賠償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