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未成年少女是怎么認定的

導讀:
拐騙未成年少女是怎么認定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所謂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是指使兒童脫離與父母或者其他親屬共同生活的處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拐騙未成年少女是怎么認定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
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為自已的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并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為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于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4、犯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后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信任后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者將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謂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是指使兒童脫離與父母或者其他親屬共同生活的處所。脫離監護人則是指使兒童脫離依法對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負責監督和保護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與朋友。除上述法定監護人外受兒童家長委托負責照管兒童的人也具有監護人的身份如果使兒童脫離具有這種身份的人的監護同樣是拐騙兒童脫離監護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