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未成年少女判哪些罪

導讀:
“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因此對于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一、拐騙未成年少女判哪些罪
拐騙未成年少女構成拐騙兒童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人。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后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信任后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者將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與朋友。除上述法定監護人外受兒童家長委托負責照管兒童的人也具有監護人的身份如果使兒童脫離具有這種身份的人的監護同樣是拐騙兒童脫離監護人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為自已的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并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為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于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三、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