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中第三人責任認定

導讀:
實踐中,交強險“第三人”的認定較為復雜,最近,總結出了四種特殊情形下,交強險“第三人”認定。此種情形,駕駛人本人是被保險人,且對機動車有實際的控制力,因行為人自己的過錯造成自身受損害,對其賠償不符合交強險的規定,不應認定其為交強險“第三人”。所謂交強險的“第三人”,指交強險的被保險人對之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人。那么交強險中第三人責任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踐中,交強險“第三人”的認定較為復雜,最近,總結出了四種特殊情形下,交強險“第三人”認定。此種情形,駕駛人本人是被保險人,且對機動車有實際的控制力,因行為人自己的過錯造成自身受損害,對其賠償不符合交強險的規定,不應認定其為交強險“第三人”。所謂交強險的“第三人”,指交強險的被保險人對之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人。那么交強險中第三人責任認定。關于交強險中第三人責任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踐中,交強險“第三人”的認定較為復雜,最近,總結出了四種特殊情形下,交強險“第三人”認定。
一是車上人員下車休息時,被疏忽的駕駛人撞傷或撞死的情形。在發生事故時,此類人員已經不屬于車上人員,此時受害人與其他普通“第三人”一樣,對機動車危險的控制力沒有任何實質差別,處于弱勢地位。結合《交強險條例》的目的,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應該將此種情形下的受害人納入交強險“第三人”的范圍。
二是車上的司乘人員發生交通事故后,被摔出車外,后被本車輛輾壓致死的情形。此種情形下的受害人本屬于車上人員,在發生事故時也是車上人員,僅僅是由于交通事故的撞擊等原因導致車上人員脫離本車。該庭認為,此種情形不能認為是車上人員轉化為車外人員,上述人員仍應屬于“車上人員”,不應該被認定為交強險“第三人”,受到的傷害不應該受到本車交強險的賠償。
三是駕駛人下車查看車輛狀況時,被未熄火的車輛輾壓受傷的情形。此種情形,駕駛人本人是被保險人,且對機動車有實際的控制力,因行為人自己的過錯造成自身受損害,對其賠償不符合交強險的規定,不應認定其為交強險“第三人”。
所謂交強險的“第三人”,指交強險的被保險人對之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交強險條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根據以上規定,交強險的賠償對象即“第三人”,應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及對方機動車上的人員。
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進行了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汽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在保險期間(通常為1年)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