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冷靜期如何規定

導讀:
一民法典離婚冷靜期如何規定1夫妻自愿協議離婚并進行離婚登記的需要首先提出離婚申請提出申請后三十日內任意一方可以撤回申請三十日期限屆滿后可以雙方親自進行離婚登記并取得離婚證。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3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那么民法典離婚冷靜期如何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夫妻自愿協議離婚并進行離婚登記的需要首先提出離婚申請提出申請后三十日內任意一方可以撤回申請三十日期限屆滿后可以雙方親自進行離婚登記并取得離婚證。
2第一個三十日屆滿后需要在三十日內進行登記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離婚。對于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于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